3月24日,海南发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
意见稿明确,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额度方面,意见稿指出,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其中,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3000元/月;在海口、三亚以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2400元/月。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1800元/月。
(来源:海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