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赠与的区别以及返还彩礼的规则

2024年01月29日 11:21   李岩律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过高的彩礼数额、过短的婚龄等问题导致涉彩礼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重点明确四个方面内容:

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了缔结婚姻关系的根本目的,应当严厉打击。若一方存在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另一方可要求其返还。实践中,此类情形并不少见。

二、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给付方的目的是为增进双方感情,是无条件的赠与。而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在认定争议款项是否为彩礼时,应当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进行判断。

同时《规定》明确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主要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并且价值不大,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三、扩大了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儿女的婚姻一般是由父母进行操办,并且父母也会参与接收彩礼的过程,因此为方便查明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该《规定》对不同案件纠纷,明确了各方责任承担主体。

1.婚约财产纠纷

此时双方还未办理婚姻登记,处于商讨婚事的阶段,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仅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因涉及的主体较多,也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该《规定》明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离婚纠纷

由于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不宜再将婚姻关系之外的人牵涉其中,因此在离婚纠纷中,不存在第三人,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不宜再将双方父母列为当事人。

四、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1.情形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

该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一般不能得到支持。但实践中“闪婚、闪离”的情形并不少见,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若不支持返还彩礼,对彩礼给付方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如若支持返还,还需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

2.情形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该情况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实践中存在长时间共同生活,因某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虽然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不该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也不应该忽视女方生育子女的艰辛,若全部支持返还彩礼,对接收彩礼方也不公平,更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在该情形也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总之,关于彩礼纠纷问题,需要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等各方因素判断,才能更好的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李岩律师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在公司、金融、房产(含小产权房)、婚姻家事及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可长期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的讲课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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