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直播带货、自动续费、“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实施

2024年04月09日 12:29   21综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9日)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出席吹风会的有: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


吹风会要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今年是消法实施3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消费环境建设永无止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市场监管总局作为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一体推进“一法一条例”落实,全力打造“放心消费在中国”的美好蓝图,努力让诚信成为市场底色,让公平成为消费基石,让造福百姓的制度落地见效,可感可及,把工作真正做到群众的心坎上。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消费索赔 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针对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恶意维权引关注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发生消费纠纷怎么办,这是每一个消费者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就要有公正高效的维权渠道,《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

消费纠纷是市场经济成长的烦恼,我们始终畅通诉求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打假人人有责”。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市场监管总局: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况旭表示,《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况旭表示,下一步,将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切实改善消费体验。进一步用好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已经收录各类合同示范文本565种,欢迎大家查询使用。

最高法:正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等问题开展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大数据杀熟” 规范“自动续费” 

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柳军回应称:《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一是禁止“刷单炒信”。《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禁止“强制搭售”。一些经营者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是禁止“大数据杀熟”。如果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兴趣爱好、支付能力、议价条件等进行歧视性定价,很可能损害消费公平。所以《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四是规范“自动续费”。《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五是保障“无理由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我们网购的标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推托。《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国家网信办: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表示,《条例》第23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一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二是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什么是敏感个人信息呢?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个人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如果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还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三是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包括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建立便捷的消费者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经营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消费者。

如何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种种乱象成为老百姓的烦心事和放心消费的堵点,规范预付式消费也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况旭表示,《条例》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一是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二是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三是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

此外,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这次《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况旭强调,《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拨打“推销电话”

柳军表示,《条例》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对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比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围绕真实披露信息,列举了虚假宣传的常见情形,还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夸大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围绕保护消费者安宁权,规定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

来源:摘自中国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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