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产品违约案赢得胜诉,3亿元赔偿款被撤销

2024年04月18日 21:2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见习记者冯典俊,实习生蔡一俊

4月18日,东北证券盘中一度涨至6.85元/股,收盘价为6.73元/股,股价整体上涨0.45%。消息面上,东北证券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敦化农商行”)之间的产品违约案件有了新进展。

图片来源:同花顺APP

就在4月17日晚,东北证券披露其与敦化农商行之间的诉讼纠纷进展,东北证券在二审中赢得胜诉,原本需要偿付的近3亿元赔偿款被撤销。

具体案情如下:2021年5月19日,敦化农商行以东北证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管理人,在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提起诉讼,要求东北证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东北证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利息。

2023年11月21日,东北证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16日,东北证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东北证券的上诉请求成立。

法院裁定: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要求东北证券赔偿敦化农商行2.94亿元赔偿款的民事判决;2.驳回吉林敦化农商行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东北证券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事项对东北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图片来源:东北证券公告

历史公告显示,“长盈4号”由东北证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东北证券与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

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敦化农商行。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东北证券为被告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历时多年一直未能定音,如今东北证券迎来胜诉。

东北证券披露的业绩预告显示,2023年实现营收65.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16%;实现归母净利润6.5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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