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先河(维权),证券代码:300137)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同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先生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超先生分别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2024〕23号、〔2024〕20号、〔2024〕18号)。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二、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维权律师认为,在2022-04-06到2024-06-04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06-05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发送联系方式至wq927953@163.com加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