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青宝股民索赔一审胜诉!符合这些条件还可加入

2026年01月12日 17:35   投资快报   费国海

记者 费国海

近日,投资者诉ST中青宝(300052)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新进展,深圳中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和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该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ST中青宝,并在2023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二、在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7月28日期间买入ST中青宝,并在2024年7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涉多项虚假陈述受处罚

ST中青宝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云霞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2025年3月28日,ST中青宝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管查明,ST中青宝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361.32万元,虚增利润833.40万元;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09.43万元,虚增利润698.11万元;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787.83万元,虚减利润721.39万元。

此外,ST中青宝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2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ST中青宝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瑞杰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监管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针对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及其高管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罚款。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157683587@qq.com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