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衍生品市场迎来首部统一监管规章。
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主体、合约设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各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这是2022年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以来,监管部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法律中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执行的具体规定。
《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自此之后,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均须符合新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
从市场结构看,《办法》所规范的衍生品,指的是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在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前,这类交易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规范,缺乏法律层级的统一约束和系统性监管规则。《办法》的出台,相当于为这片水域增设了航标和防波堤,将法律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操作规范。
此前,新“国九条”明确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此次《办法》落地,正是对这一顶层部署的实质性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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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监管
衍生品合约该怎么设计?保证金怎么管?场外交易要不要守规矩?这些问题,在此前的制度框架中并没有统一答案。《办法》首次给出了一套覆盖交易全流程的规则体系。
在合约设计这一源头环节,《办法》提出了明确标准:衍生品合约的标的物应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和良好的流动性,不易被操纵;合约品种应具有经济价值,设计应当透明、公平、合理,条款简明清晰、易于理解。对于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办法》要求审慎开发。这并非禁止创新,而是为合约设计装上一个“风险过滤器”——如果一种合约复杂到连专业投资者都难以看清其风险收益结构,那它很可能不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工具,而是制造风险的源头。
交易推介环节也有明确约束。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曾经出现的“公开宣传变相拉客”现象,《办法》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宣传推介衍生品合约。这意味着,衍生品并非适合大众投资者参与的标准化金融消费品,不能拿到公开市场上广为“叫卖”,其交易应当在经过适当性核验的专业交易者之间进行。与此衔接的是,《办法》要求在衍生品交易场所以外开展的衍生品交易,需符合行业协会关于合约结构和标的物的管理规定,将场外市场也纳入规范化轨道。
在履约保障层面,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此次立规的重点之一。《办法》规定,衍生品交易应按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保证金形式涵盖现金以及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
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保证金的管理要求:经营机构应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分离和转移;保证金应优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的结算。这实际上是在经营机构自身财产和客户保证金之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
对于经营机构再使用交易对手方保证金的情形,《办法》设置了双重约束:一是须经交易对手方同意,二是要定期向行业协会报告使用情况。这将保证金使用的透明度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交易对手方不再对自身资金的去向“一无所知”。
在结算环节,《办法》引入了一条分类处理的思路。打个比方,过去衍生品交易多靠买卖双方一对一“互信”,一方出问题,风险就直接砸到另一方头上。如今,对那些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公允的交易,允许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充当“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这相当于用结算机构的信用为交易背书,将单家机构违约的风险火苗隔离开来,避免其沿着交易链条烧成一片。
同时,针对跨市场监管中可能存在的套利缝隙,《办法》也给出了应对方案。当期货交易场所实施持仓限额时,可将交易者在期货和衍生品两个市场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类资产的合约仓位合并计算。这一规定堵住了利用不同市场分别建仓以规避监管限额的漏洞。
上市公司不得“对赌”自家股票
如果说全流程规则解决的是“怎么交易”的问题,《办法》中两条禁止性规定解决的,则是“谁不能交易”和“不能拿什么交易”的底线问题。
最引人关注的条款之一,指向上市公司与自身股票的衍生品交易。《办法》明确:上市公司或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不得达成以自身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与此同时,衍生品经营机构不得与上市公司的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在一位熟悉衍生品业务的市场人士看来,这条规定精准切中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灰色地带。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能够以自家股票为标的参与衍生品交易,理论上可以通过场外合约的结构设计,实现变相减持、绕道套现甚至利益输送,而这类交易的对手方和具体条款往往不对外披露,游离于现有信息披露和减持规则之外。《办法》的上述条款,相当于直接封堵了这一制度缝隙。
对于确有生产经营风险管理需要的上市公司,《办法》并未“一刀切”禁止其参与衍生品交易,但给出了前提条件:应基于管理生产经营风险的需要依法参与,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建立、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按程序履行内部决策审批。这实际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参与衍生品交易前回答三个问题:目的是避险还是投机?风险能不能看得住?决策程序经不经得起查?
交易者准入门槛的升级是另一处关键制度安排。《办法》要求交易者应达到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在此基础上设定差异化标准,但不得低于底线要求。
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规避交易者标准。这堵住了部分机构以“拆分交易”“代持”等方式变相拉低准入门槛的操作空间。
与门槛相配套的,是经营机构“了解你的客户”义务的具体化。《办法》要求经营机构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交易者情况,审慎核查真实身份和交易目的,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充分揭示风险。交易者若拒绝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经营机构应拒绝提供服务。同时,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禁止违规出借或借用交易账户。这些规定从入口环节将风险识别的责任压实到了经营机构肩上。
经营机构戴上“紧箍咒”
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监管,是《办法》中篇幅最大的部分,其核心思路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以资本约束规模,以规则约束行为。
在展业资格条件上,《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满足“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等条件,同时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配备、合规记录等均需达标。五亿元净资本的门槛,对于不同体量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果——净资本实力雄厚的头部机构能够轻松跨过门槛,而部分资本实力偏弱的中小机构则面临展业约束。
为给未来监管调整留出空间,《办法》同时授权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当前的五亿元门槛只是起点而非终点,如果市场扩张过快或风险形势发生变化,监管层可以动态调高门槛。
在行为规范层面,《办法》用列举方式划定了多条清晰的红线。经营机构应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分开办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混合操作;应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建立健全定价和估值管理制度;应对交易者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和合规性评估。在禁止性行为清单中,欺诈诱导交易、违规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出借或变相出借业务资质、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商业贿赂、泄露交易者信息等均在列。
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也被纳入规章层面。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行为准则,不得有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者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息报告与市场透明度的制度安排,是《办法》构建监管闭环的另一重要支点。证监会将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对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建立压力测试机制。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等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交易信息,报告库则按规定向市场公布衍生品交易有关信息。报告库还需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过去场外衍生品市场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监管看不清楚。”上述市场人士表示,报告库的建立相当于为场外市场装上了“监控探头”,让监管部门能够穿透合约的名义本金和复杂结构,看清风险的真实轮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