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广东省关于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粤办函〔2026〕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关于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粤府办〔2023〕7号)延长有效期5年至2031年6月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或废止文件的通知为准。
省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广东省关于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粤办函〔2026〕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关于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的管理办法》(粤府办〔2023〕7号)延长有效期5年至2031年6月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或废止文件的通知为准。
省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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