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中信、中金等多家头部券商修订薪酬管理制度
中国基金报记者 莫琳
继东兴证券之后,多家券商开始加入“反向讨薪”的队伍!
记者注意到,6月以来,在多家券商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文件》中,增加了审议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不乏中信证券、国泰海通、中金公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多家头部券商。
券商拟修订薪酬管理制度
银行业一直是“反向讨薪”的急先锋。直到2024年1月12日晚间,东兴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成为证券行业首家披露对于薪酬的追索扣回的相关公告,引发业内关注。
对于此次修订薪酬管理制度,中信证券表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基于2009年9月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做出。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据了解,2025年10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完善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等支付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此外,《准则》还要求董事、高管的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
此外,4月17日,中证协亦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据悉,本次修订细化完善了部分规定。明确薪酬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离职及退休人员,相关人员应该配合。新增了长周期考核要求,对高管及核心骨干的考核,应当包括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薪酬需要递延支付的,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中信证券在修订后的薪酬管理制度中提到,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薪酬追索扣回人员范围含离职和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员。
薪酬递延、追索扣回成券业常态
对于此次薪酬管理制度修订,最值得关注的是薪酬递延和追索扣回两方面。
在薪酬递延方面,中金公司表示,公司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递延支付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
光大证券也表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的40%以上采取递延支付,递延支付速度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年限不少于3 年,递延支付起付年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之后的第2年(T+2 年)。
国泰海通称,公司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将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归属年度绩效奖励的40%,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为3年,自T+2年至T+4年按照等分比例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办法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实施递延支付。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递延支付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在追索扣回方面,中金公司表示,公司建立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或者涉及个人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使得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并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光大证券表示,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营风险或者损失负有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有关人员尚未支付的薪酬、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已离职和退休人员。
招商证券在修订的薪酬管理制度中提到,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上述薪酬追索扣回规定亦适用于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议案在后续的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