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郑爽因某电视剧演员片酬纠纷问题起诉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嘉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郑爽方请求确认浙江唯众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及其《解除协议》无效,并要求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825亿元,其他四位被告对1.0825亿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诉讼,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系该剧的投资出品方,但未与郑爽及其关联公司签署过相关协议。还表示,截止本公告日,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此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郑爽偷逃税案件查处情况称,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
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最终,合计其他偷逃税数额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依据目前情况来看,郑爽方并未收到1.0825亿元片酬,那么“天价片酬”去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