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徐世祯 北京报道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经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明确了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程序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规定,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 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负责人就《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中表示,制定出台《程序规定》意义在于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制定出台《程序规定》是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6年7月,两高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法官、检察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即惩戒工作程序规定。2019年4月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惩戒的范围、惩戒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当事法官的权利义务。同时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推进法官惩戒制度运行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改革部署,全部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截至2021年11月底,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江苏、江西、云南等地通过惩戒程序对46名法官进行了惩戒,但有些省份尚未实质性开展法官惩戒工作,主要原因是适用于全国法院的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迟迟未能出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官惩戒程序性规则,指导各地法院科学推进法官惩戒工作。
第三,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被频频曝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不够,特别是对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惩戒不够。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通过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能够为错案倒查和责任追究提供权威依据,倒逼法官依法履职,真正给法官套上“紧箍咒”,更大程度地杜绝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第四,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法官在履职过程中被举报、控告、投诉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监督执纪执法部门对案件审理是否存在问题的判断始终是一个难点,如果因此对法官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不仅影响法官个人的工作和发展,更会挫伤广大法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法官惩戒制度最显著特点在于,惩戒的主体与惩戒对象不再同属于人民法院。《程序规定》要求,评判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必须由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的调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查认定,再由人民法院依据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惩戒决定。这种制度模式,既尊重了司法的自治性,又体现了对惩戒权力的约束,强调了司法追责过程中对专业认定的尊重,彰显了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有效防止法官被错误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