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拟引入做市商制度!证监会刚刚发布多则重磅消息,还涉及北交所、独董、股票停复牌、分红······

2022年01月07日 22:01   21综合

1月7日,证券会发布多条重磅消息,涉及这些重磅调整,一文速览要点!

科创板拟引入做市商制度

百亿净资本与A类评级成券商申请基本门槛

为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1月7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做市规定》),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证券公司经纪、自营、承销与保荐等业务相比,证券公司做市交易是一项新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较高。因此,证监会也表示,初期采用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允许一些公司治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运营稳健、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可以稳妥推进相关工作,防控好各类风险。详情>>

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指导意见

涉及5方面修改

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布

任职条件、职权明确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与现行的监管文件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统一编排和改写。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则制定目的,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七条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条款修改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与2019年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二,《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五点第(一)项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未明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与《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规定不一致,针对前述不同内容,《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选用较晚发布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第二点关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布

增加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则》明确适用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同时考虑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回购情形主要适用其他规则,未纳入《回购规则》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明确和完善分拆条件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则》提到,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

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修订《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

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修订董监高持股管理规则:、

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两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证监会网站7日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方面,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两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一、二、十六条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修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指引

新增部分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

证监会网站7日还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

《指引》新增部分规则内容。主要是将《问答》中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的内容引入,《3号指引》第五条增加“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的规定。此外,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要求引入,形成《3号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综合自证监会官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满乐、中国证券报

财经日历

      • 2025年 6月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1
      • 2
      • 3
      • 4
      • 5
      • 6
      查看全部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