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周报(第26期)|广东将依法允许企业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江苏出台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2年01月24日 16:03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赵子健,索寒蕾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旨在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

时政要闻

  •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提出15条政策措施,旨在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

《意见》提出,到2025年,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在具体举措上,《意见》提出,一是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规则对接,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等措施。二是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包括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等措施。三是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包括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等措施。

  • 海关总署:10个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

1月20日,我国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启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杭州、宁波、广州、深圳、青岛、厦门等10个口岸城市将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着力培树打造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示范高地和标杆城市。

据介绍,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推进以下改革创新措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优化完善,在具备条件的专项行动城市开展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试点。全面推广通关物流全程评估系统,实现通关物流全流程查询、分析和展示。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重点支持青岛与韩国日本、深圳与香港、厦门与金砖国家,率先探索开展跨境贸易相关单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联网核查。推动中国与其他经济体实施检验检疫电子证书联网核查。在集装箱干线港推进基于区块链的集装箱电子放货平台应用。制定出台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等政策措施。引导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示、动态更新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及服务信息,便于货主进行比较选择和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黄牛”在炒箱、拿舱过程中的倒卖行为。专项行动城市率先建设稳定透明的口岸服务环境,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港口、机场、陆港、铁路场站调货、移位、装卸等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完善企业意见反馈和协调解决机制。

据了解,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家口岸办将统筹结合口岸综合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进出口环节合规费用、企业获得感满意度等方面因素,及时对上述举措在各口岸城市落实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适时将成熟经验向全国口岸进行复制推广借鉴。

地方行动

  • 广东:鼓励允许企业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1月18日,广东省对外发布《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3年底,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加健全,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市场退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释放。

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广东将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细化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措施,依法允许企业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住所申报承诺制。

广东还将完善注销登记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探索实施强制退出。探索扩大歇业备案的适用情形。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还将实施注销清税“承诺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 广东:出台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1月17日,广东发布《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这也是全国首个地方版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突出平等保护。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面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共享。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在政府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条例》规定,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

《条例》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合作各方技术侵权责任的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

同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

《条例》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面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开放共享。

《条例》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专门从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资源利用、司法保障三个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广东省商务厅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广东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8.9万家,累计利用外资5239.1亿美元。2021年,全省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800亿元。

  • 江苏:出台“一揽子”政策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月18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5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优化审评审批服务推动创新药械使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

《行动方案》力求解决当前制约医药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围绕审评审批、临床试验研究、创新药械使用、促进产业提质增效等提出12项具体措施。

在审评审批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实行优先审评审批、扩充审评审批资源等措施;在临床试验研究方面,提出建立临床研究支持、壮大临床研究队伍等措施;在创新药械使用方面,提出畅通创新药品耗材挂网渠道、推进创新药品耗材进医院等措施;在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方面,提出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等措施。

《行动方案》明确通过省市共建,联合扩充审评审批资源,提高审评审批效能,这在全国药品监管领域是首创。

目前,江苏已确定在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有条件地区建立审评核查分中心和检验室;推动苏州等医药产业聚集地区开展区域医学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试点,提高伦理审查效率;推动医药制造业“智改数转”,引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

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方面,《行动方案》提出,要推动相关地区建设具有医药产业预审服务功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服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数据显示,江苏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11家企业入选医药工业百强,6家企业入选“2020年中国创新力医药企业20强”,位居全国第一。2021年,江苏新获批上市药品51个、一类新药12个、三类医疗器械141个、创新医疗器械7个,均居全国第一。13家园区入选“2020年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综合竞争力前50强”,连续5年位居全国首位。

典型案例

  • 辽宁:出台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辽宁省委政法委和省委依法治省办联合发布《辽宁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该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10项,逐级分解为33项二级指标和59项三级指标,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分解、细化,使抽象的法治规则转化为清晰可辨、可以测评的具体指标,这是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指标体系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关切的重点和难点。聚焦涉及企业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民事行政审判、破产清算、刑事案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安全、维权便利、法律服务、企业合规管理10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具备的标准和要求,并将开展常态化、系统化的评估工作,替代传统考核督察(查),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代考”,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优化提升。

指标体系紧紧围绕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法治、成本、便利化问题。在三级指标中明确加大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规范涉企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杜绝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严格区分案件性质,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统一受理;对弱势群体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

  • 安徽芜湖:“1%工作法”全力推动企业降本增效

2021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报,对“安徽省芜湖市实施‘1%工作法’全力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做法给予表扬。

“1%工作法”旨,是指努力实现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全市企业平均利润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或比周边同类城市利润率提高1%的目标,倒逼政府部门在思维模式、载体平台和工作方法上进行变革。

芜湖成立专业组,重点围绕技术、能源、用工、物流、税费、融资等利润影响主要因素,把提高“1%”落在重点企业、行业利润率上。

芜湖市经信局建立了面向全市300户重点工业企业的利润监测分析平台,深入分析影响企业利润的制约因素,并制定《芜湖市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实施方案》。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工业节能低碳改造,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等系列举措帮助芜湖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芜湖还将“1%工作法”融合运用到了海关优化服务中,提出将芜湖港作为洋山港的延伸,实施“联动接卸、视同一港”整体监管新模式。该模式下,可将单个集装箱的留港时间由1天至2天压缩到1小时内、定期班轮运行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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