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1年宣判14起涉腐洗钱案:剖析贪腐者的洗钱手法

2022年05月31日 12:43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海平
贪腐者的洗钱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海平 江苏报道

据人行南京分行消息,2021年江苏全省宣判洗钱案件45起,同比增长200%,数量再创新高。在45起案件中,1家公司被判处罚金刑,49人被判处3个月到6年的有期徒刑,其中19人被判处实刑。

值得关注的是,在45起案件中,涉腐洗钱案件达到14起,占比超过3成,达到31%。经多方共同努力,还办理了全省首例贪污贿赂犯罪领域自洗钱案件。

江苏省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胡翔在人行南京分行近期联合多个部门举办的反洗钱发布会上指出,从办案数据上看,近2年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腐洗钱犯罪线索、公检法机关办结的涉腐洗钱犯罪案件数均明显增长,惩治效果逐步显现。这也是江苏省监委以公开身份第一次参加反洗钱发布会。

据悉,近期江苏省追逃部门成功追回外逃11年的“百名红通人员”孙某,在举家外逃前曾将其犯罪所得款项,通过非法渠道转移至境外,是为一起典型的洗钱案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正在执行中,人行总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将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建立全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合作机制

从江苏省的贯彻情况看,2021年,人行系统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25次,协助破获案件71起,涉案金额300余亿元;江苏各检察机关以刑法191条规定的洗钱罪7类上游犯罪起诉数量达到3505件;江苏各法院以刑法191条“洗钱罪”宣判案件45起,以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结案1388起,预防打击洗钱犯罪取得显著成果,有力维护了江苏省金融秩序的稳定。

人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贾拓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江苏在反洗钱领域取得明显成效,一方面在于建立全省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合作机制,与多个部门会同协商办案,不断夯实多方合作机制,2021年开展案件会商近百余次;另一方面,在于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源头治理,提高反洗钱资金监测能力和线索移送质量。

 根据人行总行反洗钱局《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工作要求,人行南京分行制定细化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考虑客户、地域、产品和渠道等维度,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洗钱风险评估指标,有效识别面临的洗钱风险点和薄弱环节。

截至2021年底,江苏全省已有107家金融机构完成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评估出洗钱高风险业务及产品143项。

人行由此不断督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进一步夯实“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洗钱风险管控体系。2021年,江苏全省各级金融机构新建以及修订完善内控制度共计1756项。

内部风控体系的完善,使得江苏各级银行在2021年完成了对身份存疑或风险较高的76万客户拒绝准入,对60.3万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后限制业务办理权限,发挥防范洗钱风险第一道防线作用。

具体看,2021年江苏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开发反洗钱监测规则2174条,监测模型297个,同增12.28%和6.45%。其中,累计预警异常交易约236万份,较2020年提高19.03个百分点,经人工分析和研判后,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约13.5万份,较去年提高63.59个百分点。

此外,2021年监管部门通过持续从严的反洗钱监管进一步夯实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责任,共对江苏的18家金融机构和27名个人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515.8万元和88.48万元罚款。

画像:贪腐者如何洗钱

 在江苏省2021年宣判的反洗钱案件中,不仅数量上再次成长200%,与2020年相比,亦出现了新的变化。

人行南京分行副行长贾拓指出,与2020年相比,上游犯罪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类犯罪的洗钱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同时新增了走私类洗钱罪宣判案例。

到目前为止,在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中,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其他五类上游犯罪在江苏省均有洗钱罪宣判案例,更多协助上游犯罪清洗违法所得的洗钱类型被纳入打击视野。

从洗钱上游犯罪类型来看,45起洗钱罪宣判案件中,上游犯罪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数量最多为16起,占比35.56%,包括1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件,1起骗取贷款洗钱案件以及1起违法发放贷款洗钱案件。

而贪污贿赂犯罪14起,占比31.11%,主要包括6起国企工作人员贪污犯罪洗钱案件、7起国家公务员贪污犯罪洗钱案件、1起事业单位人员贪污犯罪洗钱案件。

 从洗钱犯罪涉案主体来看,2021年宣判的45起洗钱犯罪中,42起为他洗钱犯罪,3起为自洗钱犯罪。他洗钱犯罪中,上游犯罪主体获取非法所得后,主要通过近亲属或朋友等清洗犯罪所得。其中有20起案件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朋友洗钱,占比47.62%;17起案件通过亲属洗钱,占比40.48%;还有5起案件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单位下属洗钱,占比11.90%。

3起自洗钱案件中,有2起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其中,南京纪某贪污自洗钱案中,某国有企业综合办公室原副经理纪某将贪污所得转移到关系人“惠薪服”平台的账户中,属于《刑法》191条规定的“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情形;徐州苑某贪污贿赂自洗钱案件中,徐州某局原副局长苑某将贪污受贿所得现金交由朋友于某保管,用于购买房产及理财,属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形。

另有,毒品类犯罪6起(占比13.33%)、金融诈骗犯罪5起(占比11.11%,含3起集资诈骗洗钱案件以及2起贷款诈骗洗钱案件)、走私犯罪4起(占比8.89%,主要包括走私香烟、走私白糖以及走私成品油等。)

从洗钱犯罪手法来看,45起洗钱罪宣判案件涉及洗钱手法,主要是通过他人的银行、支付宝、微信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划转资金,帮助购买理财产品或房产,通过公司账户“咨询费”方式转移资金,代持房产及股份,帮助将非法所得物品变卖成现金,为走私物品提供卸货码头等方式。其中,最常见的洗钱手法为通过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占比51.11%。

,在常州袁某贪腐洗钱案中,袁某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某公司账户,以“货款”“咨询费”的名义收受并转移其丈夫收受的受贿款,构成洗钱;在泰州朱某洗钱案中,朱某帮助申某将贪污所得20箱茅台酒及50张提酒卡变卖为现金,帮助清洗犯罪所得;在宿迁杨某贪腐洗钱案中,杨某通过购买并代持房地产、代持公司股权等方式为蔡某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赃款。

贾拓指出,贪污类洗钱犯罪为贪腐行为提供了利益转移通道,2022年至今宣判的贪污类洗钱案件洗钱金额达到1500余万元,其中不断翻新的洗钱手法,给人行资金监测及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

反腐:注意收集固定洗钱犯罪的事实证据

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贪腐案件多多少少都会牵扯到洗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多次明确提出要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

江苏省监察委员会第八审查调查室胡翔副主任指出,江苏省纪委监委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已将反洗钱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2021年,江苏全省共查处涉腐洗钱案件14起,惩治效果逐步显现。胡翔认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用好洗钱罪相关条款,既调查贪腐犯罪行为,又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其中存在的洗钱犯罪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的加入,极大提升了反洗钱工作的高度,为反腐案件增加了新的内涵,更为有关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契机。

胡翔指出,2022年,将在纪检监察系统内指导市、县(市、区)监委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注意收集固定监察对象、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涉案人员涉嫌洗钱犯罪的事实证据,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洗钱犯罪问题线索,协调相关单位启动反洗钱调查。

同时,对外逃腐败分子境内外涉案资产应冻尽冻、应收尽收,并推动加大对通过地下钱庄和港澳地区向外转移赃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地下钱庄经营者和交易对手进行双向打击,坚决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提高惩治腐败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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