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债转股”重整计划助力企业重获新生

2022年08月04日 19:23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徐倩宜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2022年8月4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开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聚焦七大维度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发布5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助企纾困举措不断出台。

2022年5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从7个方面提出27条举措,推动中央企业有力有效帮扶中小企业,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加大困境企业救助力度提供有力保障。

这些政策的落地见效需要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做支撑。如何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释放司法助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行稳致远?

北京西城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元田介绍,西城法院通过聚焦七大维度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一是聚焦诉源治理;二是聚焦民之所需;三是聚焦便捷立案;四是聚焦主体安全;五是聚焦审判质效;六是聚焦产权保护;七是聚焦执行质效。

与此同时,北京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岳鹏在会上,发布通过“债转股”重整计划等五个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通过“债转股”重整计划   助力企业重获新生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主业。1997年,该房地产公司与某出版社合作开发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大厦。2018年5月,因公司内部管理及经营策略失误,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西城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西城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仍具有挽救价值,且其开发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如公司破产必然引起业主恐慌,产生众多不安因素。于是采取多项举措督促管理人与各方进行沟通,积极引进投资、进行债权转让,与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进行协调,缴清欠费,扫除障碍等。

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裁定,受理对该房地产公司的破产转重整申请。该房地产公司的大小股东、债权人最终均表示同意“债转股”的重整计划。债权人的大部分债权都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获得清偿,房地产公司也逐步恢复生产经营。

西城法院认为此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批准该房地产公司的重整计划,保留了企业的运营价值,帮助其渡过了难关,同时也给所开发房产的业主们吃下了定心丸,稳定了社会秩序。

企业融资遇困境   灵活调解助发展

2020年10月8日,王某与某环保节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王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8.8%。当日,王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62400元后,通过银行向该公司转账25376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只偿还了60万元,剩余款项未予清偿。王某索要借款未果,将该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该公司称目前经营非常困难,希望王某降低利率标准,延长还款期限。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扣除利息后向环保节能公司转账的2537600元应为借款本金。此外,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标准28.8%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环保节能公司已经偿还的60万元,根据年利率15.4%,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抵充,我院最终确定了尚欠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数额。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期限延长一年,年利率标准降至12%。

西城法院认为此案典型意义在于,目前,一些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其中,融资难、融资贵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司法实践中,对出借人主张的“砍头息”、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增强中小微企业的韧性和活力,这对于“保市场主体”、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西城法院副庭长董林明在会上表示,民间借贷在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民间借贷纠纷成为民商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案由。

对此,法院应当:一是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对“高利转贷”等利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放贷的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二是严格审查借款用途,对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依法认定其无效。三是严格执行利率红线。对“砍头息”、变相高息、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等不予支持。四是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相关事实,防止虚假诉讼。对构成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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