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应探索参与国际网络主权治理体系建设的“中国方案”

2022年08月06日 0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默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抓住我国数字技术创新实力领先、数字产业全链路发展完善与数字人才供给充足等优势,探索国际网络主权治理体系建设的“中国方案”。

陈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数字生态,是现实人类空间的数字延展。全球数字治理不能忽视各国对于塑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体优势,不能忽视主权国家对数字世界的重要影响。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抓住我国数字技术创新实力领先、数字产业全链路发展完善与数字人才供给充足等优势,探索国际网络主权治理体系建设的“中国方案”。

准确认识网络主权的现实基础

第一,网络架构是网络空间生成和发展的技术逻辑。与物理空间截然不同,网络空间作为一个人造的技术空间,具有以下三层架构:其一,网络空间的最底层是物理层,主要由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移动设备、路由器、网络管线、基站等实体设备组成。其二,网络空间的中间层是逻辑层,主要利用TCP/IP等互联网协议传输信息和数据。其三,网络空间最上层是内容层,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表现信息和资料,同时还包括各种软件构成的交流网络。

第二,网络空间具有不同于现实空间的独特属性。首先,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网络空间作为一个虚拟的公共区域,任何用户只要具有终端设备和连接互联网的基础条件,均可接入互联网。其次,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网络空间的生成以网络终端设备为基础,但空间存在的形态却是非实体性的。再次,网络空间具有跨国性。网络空间内的信息可在各国各地区间传递,因而网络空间打破了现实世界的地域限制。最后,网络空间具有多中心性。网络空间中的每个用户既是数据信息的接受者,又是数据信息的生成者。

第三,网络空间可受主权国家规制。首先,构成网络空间的物理层,即由计算机、服务器、移动设备、路由器、网络管线、基站等实体设备组成的基础设施安装和放置于各国管辖范围内,各国可根据领土主权对网络实体设施进行监管,这构成了网络主权的物理基础。其次,互联网的存在需要满足认证、兼容和互联的最低架构要求。“认证”意味着需要为每一位计算机和用户分配唯一的域名地址来实现。“兼容”要求操作技术标准的统一。“互联”要求在达到“认证”和“兼容”的基础上,实现计算机、互联网之间的互联互通。而“认证”“兼容”和“互联”均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管制。再次,互联网用户受国籍国管理,主权国家可对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用户的联网行为实施引导和管理。最后,互联网内容的载体是巨量的计算机代码。主权国家可经由对数据信息产生、收集和利用行为的控制,介入数据信息的生成和流动。

深刻把握网络主权的理论内核

网络主权作为传统国家主权在互联网领域的衍生物,必然反映了传统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同时网络主权在数字背景下又演化出了独特的主权秉性。一国的网络主权主要包含网络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和自卫权四项内容:

网络独立权。网络空间的独立权对内是指国家除受网络空间国际习惯法或条约的约束外,在管辖的网络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一国管辖范围内网络的独立权表现在,国家可以依照其意志按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和控制内国的网络空间、制定和颁布规制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建立网络军事力量保卫一国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确定国内的网络制度等。网络主权的独立性在对外上,意指国家除受网络空间国际习惯或者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一国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网络的独立权赋予国家行使联结内国网络和外国网络、参加互联网国家会议、缔结跨国网络合作协议等职权。

网络管辖权。网络空间主权的管辖权指一国自主自为地决定该国网络空间具体运作的行为。无论是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互联网设备,生成和存储于一国实体介质或云终端的数据信息还是互联网用户,均可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并非单一的概念。在国际法上网络管辖权分为:根据互联网用户国籍的管辖,即属人管辖;依据网络设施所在地的管辖,即属地管辖;为保护一国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用户重大利益而实行的管辖,即普遍性管辖。网络管辖权是一个既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国内法的问题。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网络空间的范围以及对国家行使网络管辖权可能的限制;国内法则确定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的形式、方式和程度。各国网络管辖权的强弱与一国网络技术水平同国内法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各国在不同时期对网络管辖权也存在不同认识,有时国家间会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在网络管辖权维度上进行权衡与妥协。

网络平等权。国家间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技术水平、网络管理能力上各不相同,但各国不应因为在网络资源控制上的差距而存在地位高低。相较于网络独立权和管辖权的排他性与自主性,平等原则更强调在网络空间,国与国之间通过规则建构、问题协商和网络共治来处置网络空间中的多边关系。网络主权具有较强的功能主义意味,一是国家在参与解决网络空间国际问题方面的平等,二是国家在国际网络组织中的主权平等,三是国家在国际网络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平等。

网络自卫权。互联网环境下的外来网络攻击更具多样性、隐蔽性、破坏性、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考虑到网络技术军事化如今已成为普遍认可的事实,网络主权中有必要规定自卫权作为维护网络空间国家利益的基础。因网络攻击行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加之其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应以国际习惯和各国实际需要的视角出发,容忍网络空间中的个别预防性自卫行为并承认其合法性。

积极参与国际网络主权治理体系的路径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生态建设和数字治理探索的大国,有必要立足于自身的网络发展经验,以维护本国人民和各国人民正当数字权益为出发点,发挥制度优势和道德感召,推动凝聚全球共识,在治理理念、主权理论、交互规则、公共组织和协调机制等方面,积极推动建设普惠、合作、平等、共赢、繁荣的全球国际网络主权治理体系。

第一,倡导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一方面,网络主权的实质在于对内自主地决定与使用一国的网络管理和控制权,对外排除他国对本国网络主权的介入与干涉,以维护国家利益,增进国民的福祉和尊严。另一方面,国家对其他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也应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反映了在全球联系更加紧密,网络空间威胁挑战层出不穷的今天,没有任何国家能置身事外。通过赋予每一国独立、平等的主权地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各国共治共建国际网络空间,创建多边、透明的国际网络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二,革新网络主权治理基本原则。平等参与、共同利用与善意合作是网络主权治理体系构建所应遵循的三大原则。“平等参与”表示任何一国在国际网络空间内地位平等、互不隶属,坚决抵制国家间的特权与歧视,每个国家均有参与国际网络合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利用”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可从网络空间的发展与进步中受益,发达国家和网络强国不得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威胁、剥削、毁坏他国利用以及保护的互联网资源。“善意合作”意味着安全合作、互惠合作、透明合作和诚信合作,各国在国际空间网络合作中应秉承坦诚和善意,全面协调和管理网络空间实务。

第三,优化全球网络空间行为规范。我国应充分利用网络空间建设的后发优势和新兴互联网大国的国际地位,团结和凝聚与我国在网络空间有相同利益的国家,深化合作,强调共识,积极引导它们与我国共同在既有国际网络合作框架的基础上制定更多高水平、可操作的国际网络安全与发展行为规范。

第四,完善世界网络治理多边架构。全球网络空间的多边治理倡导在联合国框架下,所有主权国家均可参与到网络空间的治理和决策中。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联合国是最能反映大多数国家利益的一种议事机制,对于涉及全体人类命运的事项,应由联合国共同讨论、决策。网络空间作为一个由信息技术创制的虚拟空间,是人类活动的共同场所,理应纳入联合国的议事范畴,由多国共同商议具体治理事宜。

第五,建设国际网络分歧协调机制。全球网络空间应成为人类安全福祉的新领域,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强化在取得共识领域的合作,例如联合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通过谈判、调停、仲裁等和平方式解决网络领域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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