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债券交易规则及指引 推动完善债券二级市场制度建设

2022年01月27日 20:21   上交所、深交所

为进一步深化债券交易制度改革,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上交所制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3个配套适用指引,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并将于4月25日正式施行。债券交易规则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债券交易参与人制度,不断拓宽债券市场参与机构类型。二是优化债券交易机制。三是建立债券做市商机制,提高上交所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改善各债券品种流动性。四是加强债券交易监管和风险管理。

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24号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详见附件),已由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

(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和其他市场参与人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考虑到市场技术准备工作就绪情况,《债券交易规则》中部分内容暂缓实施(详见附件2),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自《债券交易规则》施行之日起,债券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暂时继续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待本所发布实施可转债专门规定之后,可转债交易将适用专门规定,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因《债券交易规则》对本所前期制定的债券交易相关细则、业务通知和指南等规则进行了整合吸收,自《债券交易规则》施行之日起,前述被整合吸收的相关规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二、规则表述调整与对应

《债券交易规则》对部分债券交易方式、交易品种、数量单位等表述进行了调整。除明确不再适用及被废止的规则外,本所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和指南中使用的债券交易相关表述与《债券交易规则》不一致的,应按下表所述对应关系,以《债券交易规则》表述为准进行对应调整或理解:

三、交易方式适用安排

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相关交易方式适用安排予以明确:

(一)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特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协商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债券预发行交易采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五)信用保护合约采用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信用保护凭证可以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初期仅采用协商成交方式,其他交易方式的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其他相关安排

(一)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及特定债券的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如有调整,本所另行通知。

(二)经纪客户在本所开展债券交易,应当按照《债券交易规则》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指定交易,签署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经纪客户已在本所开展交易业务,或已签署过前述协议的,无需另行办理指定交易和签署相关协议。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113号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

(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但附件2列举的条款除外。相关条款具体施行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二)《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四章、《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深证上〔2018〕611号)第二章第二节不再执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5〕4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73号)、《关于挂牌期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期偿还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0〕174号)同时废止。

(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继续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四)为了更好的匹配债券市场交易习惯,《债券交易规则》对部分专用名词表述做了调整,与本所前期发布的债券相关规则存在差异,但调整前后实际含义相同。为便于市场各方理解和使用,现将此前债券相关规则与《债券交易规则》中相关表述的对照关系列示如下:

二、关于交易方式等其他操作事项安排

(一)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第3.1.3条,债券交易方式相关操作安排如下:

1.公开发行债券的现券交易可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2.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现券交易可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二)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第2.3.3条、第3.3.7条及第3.3.11条,相关操作事项安排如下:

1.经纪客户在本所开展债券交易应当签署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已在本所开展交易业务或已签署过上述协议的,无需另行签署。

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的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

3.债券采用询价成交方式的,当日提交的询价请求申报在2个小时内有效,申报有效期满自动撤销,针对该询价的回复也随之自动撤销。

(来源:上交所、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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