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根据《通知》,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发改委按照有关文件进行核定,按照计划,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6月1日起执行。
目前,海南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所有电压等级用户均按综合线损5.47%执行。
线损费用方面,因省内电力市场尚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海南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系统运行费用方面,海南系统运行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标准执行,自2023年6月至2026年5月共计36个月,每月征收系统运行费6654.73万元,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用电量均摊。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客户(含电动汽车充电类用户)输配电价按省内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浮动,用户承担的线损电价及系统运行费不参与峰谷电价浮动。
据介绍,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的90%执行。此外,针对海南的具体情况,本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调整不影响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仅调整工商业用户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来源:海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