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慈善法修正草案近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律修改方式进行调整,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现行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草案分组审议时,参与审议人员表示,赞成将慈善法的修改方式由修订改为修正。
慈善法修法为何从修订改为修正?修正草案又主要聚焦哪些重要问题和领域?
“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什么情况用修订,什么情况用修正,社会公众有时会存在疑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安标在分组审议时说,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立法实践,修订是对现行法律作全面修改,修正是在保持现行法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较为成熟和有共识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改,即部分修改。
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施行仅7年时间。
那么为什么还要修改慈善法呢?其中一个重要考虑,就是为了更好发挥慈善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2020年4月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中包括慈善法,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和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开展深入评估,经研究论证,有必要又可行的,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进行修改,适时安排审议”。
许安标说,修法初衷是完善突发事件时的慈善、募捐、资助、服务等制度,当然针对慈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必要修改也是可以的,但是要增强修改的针对性、导向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因此把慈善法的修改范围进行适当限缩是对的。
按照法定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在分组审议时说,“从多年的实践看,常委会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通常以修正方式进行部分补充修改;个别情况下对于施行20年以上的法律,常委会才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张勇还指出,慈善法施行以来,实践中没有发生突出问题。法律施行过程中出现或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有些是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配套规定不健全、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有些尚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需要在更加充分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认识。
治理灾难事件中慈善应急失灵现象
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是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修正草案提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修正草案还有其他相对具体的规定,比如要求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开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在分组审议时说,这些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使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并确保这种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不会受到伤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慧琼在分组审议时说,2023年在京津冀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救援与重建中,许多社会组织、慈善基金等团体都积极参与其中,也引发了大家对应急慈善的进一步关注。
但在这次灾害应对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詹承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社会力量参与的程序、资格不明确,增加救助过程的协调难度,也降低救助效率,甚至增加救援力量的不确定性。
李慧琼建议在应急慈善一章中明确应急慈善不仅仅是指紧急救援,还包括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同时,在为救灾实质需要进行公开募捐时往往需要备案,应该为这些应急慈善备案设置特殊通道和绿色通道。
让在互联网上帮助陌生人更放心
互联网已经成为慈善募捐的重要渠道,引发了“指尖公益”、“人人公益”的慈善新风尚,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
修正草案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郑功成在分组审议时说,现实中类似于水滴筹、轻松筹等平台开通的个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筹集的善款逾百亿元,帮助的困难患者以百万计,但过去一直不被认为是慈善活动,法律留下了空白。这次修正草案无疑有利于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行善行为规范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胡小青在分组审议时说,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发挥巨大的正能量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的求助人隐瞒财产,夸大病情,有的平台员工在医院“扫楼”拉客户,不仅对个人信息审核不严,有的甚至刻意包装病情,损害了慈善行业的声誉。
胡小青建议尽快制定网络众筹平台的相关标准,实施准入和退出行政许可,健全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并将其入法。比如建立民政、公安、医院、金融、网络部门的共同协调审核机制,向社会求助的病例信息可由医案方参与审核,求助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由公安、金融部门等参与审核。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涂云新表示,“当前,由个人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发布虚假信息,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质疑。修正草案明确了个人、网络服务平台、监管部门的权责义务边界,能让大家在互联网上帮助陌生人时更放心,让爱心和善举惠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胡小青还建议,将网络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状况纳入社会诚信记录,在法律上明确互联网个人求助者诚信义务,严惩诈骗行为,增加救助平台公信力。
公益捐赠要给予税收优惠
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是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时受到热议的条款。
各国慈善事业激励的主要对象都是个人捐赠,我国过去对企业与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对个人的优惠显著地重于企业,但目前国家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的激励力度较之个人捐赠的激励力度已经大大强化。
有观点认为,可以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再一并考虑对个人捐赠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郑功成在分组审议时说,可以在这次慈善法修订中对个人捐赠采取类似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表述,以此发出正确的信号。
慈善法修改要考虑融入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张占斌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就表示,要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和第三次分配,发挥好政府再分配调节作用,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激励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大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树清在分组审议时说,公益捐赠要给予各种优惠,包括税收方面优惠,但是现在规定不系统,工作中许多人并不知晓。
郭树清建议,要进一步便利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关注非货币资产慈善捐赠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