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符合若干情形,也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3个文件同时发布,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扩范围
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违法行为可被列入失信名单
早在2015年,原工商总局制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但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列入的监管领域和情形不全面;二是送达告知程序不完备;三是列入期限较长;四是信用修复制度不健全。因此,《暂行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另外,散见于原工商、质检、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也需要进行梳理整合,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此次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
哪些情形将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具体来看,在食品安全领域,若存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属于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对于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比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范围。
保权益
预付卡跑路经营者被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其中明确,当事人若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符合上述提及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情形,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还明确,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也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意味着,将餐饮、美容、零售、培训、健身等领域的预付卡跑路经营者列入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助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
明标准
解决黑名单泛化、滥化问题
近年来,黑名单泛化、滥化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上述也提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列入标准。
同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还应当综合考量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方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确保客观公正。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还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并且,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建体系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主要表现为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程序不完备、与其他部门不协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注意到,去年12月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设专章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正是国办要求的落地。
根据文件要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限由五年缩短为三年;并且,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市场监管总局表示。
此外,由于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存在较高的廉政风险。《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进一步强化履职监督,避免权力滥用,严禁收取任何费用,确保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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