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保险条款和费率新规有何影响?对产品设计要求更高

2021年08月26日 17:51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丁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丁艳 上海报道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办法》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据一位中型财险公司高层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办法》此前在险企征求过意见,目前对财险业整体影响不是很大。”据该人士指出,“《办法》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取消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改成了总精算师和合规负责人负责,这两个角色在公司治理里面属于高管,现在纳入监管的严监管范围。”

对保险条款、费率实行分类监管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此次《办法》较2010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总体基调未改,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其实是对产品的监管,此次规定对产品的开发、管理、流程等增加了更多要求,且要求财险公司内部建章立制、追求责任等。”

朱俊生指出,“总体上看《办法》对保险公司产品的要求更高了,但总体影响不大,这对公司本身不至于增加太多监管成本。”

但同时其指出,“这对消费者保护肯定很有价值,此次《办法》提及的保险费率、保障范围、价格等,对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有帮助。”

一位大型上市险企业务部人士坦言,“该《办法》主要对产品开发部门影响较大。”

同时,一家头部财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对总部产品部门影响更大,因为产品设计职能主要在总部。《办法》对产品的设计、费率的厘定、保险保障的适用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办法》总则中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财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一位头部财险公司产品部人士坦言,“实际上,从去年开始我们产品就已经报备到了地方银保监局。”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办法》总则中指出,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负责相关审查

在第二章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中,《办法》内容显示,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审查和保险费率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向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提供其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充分尊重其专业意见。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的管理,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控及问责机制。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精算报告和出具的精算审查声明书。总精算师应对精算报告内容完备,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保险费率厘定科学准确性等进行审查。

在第三章审批和备案中,《办法》强调对于应当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银保监会批准前,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对于应当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

《办法》指出,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申请文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可行性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经营模式、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总精算师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费率结果、基础数据及数据来源、厘定方法和模型,以及费率厘定的主要假设、参数和精算职业判断等)等。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的,无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予以说明,无需提供纯风险损失率数据来源。附加险无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及精算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及,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但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修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而在共保业务中,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应制定保险条款、费率开发管理制度 建立审议机制

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办法》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归口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办法》表示,“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统计分析前一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开发情况、修订情况和清理情况,并形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年度分析报告和汇总明细表,经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报银保监会和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对于此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办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办法》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指出,财产保险公司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其中,出现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这些行文之一,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办法》表示,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另银保监会方面表示,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法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其指出,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5日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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