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李览青 上海报道 9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官方微信“上海人大”发布《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10章91条,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资源开发和利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方面,上海市遵循数据资源开发与保护并举,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创新突破与包容审慎监管并举的原则,促进数据开放应用,实施分类分级保护,突出公共利益优先,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继今年7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上海市数据条例》若正式实施,将是我国在数据领域的第二部综合性地方法规。
记者梳理发现,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具有细化数据权益保障内容,规范人脸识别技术运用,强化自动化决策监管,创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建立完善数据交易服务体系,推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加强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等八大亮点。
细化数据权益保障,规范自动化决策与人脸识别技术运用
征求意见稿从数据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确认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一是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二是设立专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三是规定突发事件中的数据收集。
除了此前深圳特区数据条例已有的“自然人对涉及其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对合法获取数据以及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享有财产权益”,征求意见稿还对数据收集权益、数据使用、加工权益、数据交易权益等进行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规范。要求数据处理者在本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在公共场所及相关区域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应当充分保障自然人的知情权,设置显著标识,并以书面或者语音等形式明示告知人脸识别设备应用的责任主体、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时间及技术应用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处理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获取生物识别信息的,应当限于告知范围,不得超出范围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
对于算法推荐、用户画像等自动化决策,征求意见稿要求数据处理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自然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对自然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向自然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自然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此外,对于突发事件中的数据收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相关部门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数据时,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未经数据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创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相关管理办法亟待制定
据记者统计,公共数据章节相关内容占据了征求意见稿两成以上的篇幅,也是上海数据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一节。
“公共数据”的定义,是指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由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推动数据的融合应用。由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的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是上海市依托电子政务云实施全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运营的统一基础设施。
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提到的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实行公共数据分类管理、规范公共数据收集和存储之外,为细化公共数据的共享、流通、应用,征求意见稿还对公共数据回传、数据采购、数据归集、数据库建设、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经费保障等作出详细安排。
在公共数据分类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类别公共数据的管理要求,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上海市数据立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创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据征求意见稿,市政府办公厅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被授权运营主体,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公共数据,提供数据产品、数据服务并获得收益。授权运营应当签订授权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获得授权运营的机构由市大数据中心实施日常监管,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授权标准、条件和具体程序要求,建立授权运营评价和退出机制。
授权运营的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处理该数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数据包含的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不构成个人信息的除外。
此前记者曾独家报道上海市数据立法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据记者了解,目前在业内对于公共数据的权属、授权的形式、对获得授权运营机构的监管机制仍存在争议,尚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建立。
目前就征求意见稿所述,被授权运营公共数据的平台主体可以实施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数据产品和服务供需双方可以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进行交易撮合、签订合同、业务结算等;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备案。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方面,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数据专家委员会编制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评估导则,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根据价格评估导则,合理确定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被授权运营主体使用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平台建设方支付相应的平台服务费。收费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迎来机遇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支出,要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上海市鼓励培育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主体涉及数据采集、清洗、挖掘、应用、资产管理、数据治理、合规咨询、安全评估等全产业链环节。
征求意见稿提到,上海市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准确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各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数据交易发展。
据征求意见稿,浦东新区将建立数据交易所,开展实质化运营,为数据集中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所应当制订数据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探索建立分类分层的新型大数据综合交易机制,组织对数据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为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上海市将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交易定价方面,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制订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
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应用,鼓励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规划、数据资源设施和平台建设、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数据赋能生活、治理等数字化转型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要求培育壮大数据采集存储、数据加工处理、数据交易流通等数据核心产业,发展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高端软件、物联网、量子通信等数据关联产业,支持数字贸易、数字医疗、数字办公等在线新经济发展,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对数字产业的贡献度和辐射力。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提出建设数字化转型示范区,创新数据资源综合利用的业态模式,重塑城市经济、生活、治理的新型空间载体,引领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
支持新城等重点区域同步规划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完善城市空间、产业空间、生活空间等领域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全域感知、全数融通、全时响应、全景赋能”的建设指引,推动区域整体性转变。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支持浦东新区在公共数据深度共享、数据交易所、国际数据港建设、数据跨境流动、产业发展和数字信任体系等方面发挥创新引领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长三角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和共享开放机制,推动建立跨区域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数据对账机制,推进数字认证体系和电子证照等的互认互通,支撑政务服务和城市运行管理跨区域协同等。
数据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上海市实际,建立了全面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