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新规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

2023年05月29日 15:37   海口日报

记者从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获悉,为规范海南省2023年2月1日后生育人员的生育津贴业务经办流程,该中心日前印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业务经办规程》,对生育津贴的计算、申请、拨付、办理等事项进行明确。

《规程》明确,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参保缴费不正常的或不缴生育保险费的,对应月份的生育津贴不予计发;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月数。

《规程》要求,用人单位在从业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1年内需完成生育津贴申请;用人单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账户被封或者冻结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情形,参保人需在2年内完成申请生育津贴;2023年2月1日后生育人员申请生育津贴,在生育当月月底前完成连续6个月(不含生育当月)按8.5%费率缴交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收补缴记录也视为足额缴费;宫外孕手术的,提供宫外孕医学证明材料也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根据国家公布的服务事项规定,《规程》将生育津贴拨付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据了解,《规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只适用于施行后生育的人员,此前生育人员的生育津贴办理仍按照2013年印发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办理工作规程》执行。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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