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案丨强化行政机关合规监管 “附条件不起诉”可激励企业落实整改

2022年03月16日 12:0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徐倩宜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见习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

最高检为此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据悉,最高检还发布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二届星来企业合规高端论坛在京举办,论坛围绕企业合规的立法完善与推进建议等话题展开。

强化企业合规顶层立法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表示,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治理领域的一场革命,刑事合规是非常复杂和艰难的,司法实践应遵循企业经营的规律,并改善营商环境。企业合规的最高目标是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企业减轻责任或逃脱惩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也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他表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发现的具有共性、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有些案件可以通过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纠正。有关单位应当将纠正意见或者针对检察建议的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这是检察机关直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的法律依据。

高景峰进一步表示,未来将在总结前两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通过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或者请求授权进行认罪认罚试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表示,目前合规改革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法律供给不足,现行法律给改革提供的空间非常狭小。

谢鹏程说道,“我们国家的刑法总体来说还是一个自然人犯罪的刑法,这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至少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相结合或者并重的刑法,因此需要向市场经济刑法转型。”

谢鹏程认为,在企业合规立法改革方面,期待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果《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件还不成熟的话,可以通过单行法进行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在制度建设上应当以体系化和立法化为核心目标。横向方面,应持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和审查规则体系,尤其是要探索建立关于合规有效性评估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纵向方面,应注重提升制度建设,在第二批试点结束之际需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法律制度。 

陈卫东还表示,有必要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内容精细的企业合规单行法,用于补充和衔接各部门法的关系,进而形成相对完善的企业合规法律体系。

强化行政机关主导合规监管 调动司法机关开展合规积极性

胡云腾表示,在司法保障方面,开展企业合规仅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国家需要将公、检、法的积极性都发挥出来,在推进企业合规的过程中同时发挥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合规整改的局限性之一是行刑衔接的问题。他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做完刑事处理可直接做行政处罚,这样就避免再通过检察机关出具检察建议的方式让行政机关再进行处罚,真正实现行政处罚一体化,防止“假合规”、“合规一阵风”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文光表示,在全链条的行政监管中,需要强化行政主导的合规监管,实现企业同步治理。她认为,相比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主导合规监管的优势在于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授权依据和专业执法资源、执法工具和手段两方面的优势,而且地方行政机关也在不断探索执法模式。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律师表示,推动行刑衔接的方式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进行激励,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行刑交接的司法解释。

“附条件不起诉”可激励企业落实整改

陈瑞华表示,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假设给企业六个月考验期,未来还要对企业进行第三方评估、验收等。如果企业没有通过评估、验收,司法机关仍旧起诉涉案企业,因此在背负强大压力下,企业必须落实合规整改。因此,在实践中,第三方评估模式下的“附条件不起诉”要优于“相对不起诉”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建议实行合规反诉。他表示,合规不起诉带来的冲突不仅仅是办案合规期限的矛盾,更重要的是权责冲突。因为获利的是企业和高管,但可能需要司法人员和监管第三方承担责任。

他认为,可以使用合规中止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可以中止诉讼,侦查机关如果查到涉案企业整改后的社会危害性仍较大,可以恢复诉讼。

谢鹏程表示,目前企业合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推广普及合规建设。他认为,在司法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方面,需要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适当分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设立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甚至可像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样,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章节,这个理念对立法修改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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