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浙江省海宁市某商家系嘉兴市排名第一的社区团购商家,以微信“群接龙”的方式开展线上预售和线下供货。
截至2022年8月,该团购商家微信成员数多达7.7万余人,接龙次数高达217万余次。
然而,有消费者反映其存在销售“三无”、添加剂超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范围经营以及违规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
2022年7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宁市院”)收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以下简称“志愿者”)提供的该案线索后,经分析研判,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
经调查发现,该团购商家存在销售没有食品标签的食品、添加剂超限的食品;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使用“最好等级”“最经典”“全网最低”等用语对销售的食品做虚假广告宣传;在广告语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海宁市院经审查后认为,社区团购作为电子商务新业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隐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督促整治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社区团购作为新业态,是当前的消费热点,发展迅猛,但其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关注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新业态新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为进一步发现社区团购存在的各类问题,海宁市院充分发动志愿者面向广大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两千余份,并针对消费者集中关注的无证经营、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售后无保障等情形形成问卷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8日,海宁市院向市市场监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治理。
2022年12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反馈,对某团购商家违法销售食品、虚假宣传等行为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团购类经营活动排摸整治专项行动,重点约谈辖区内6户头部团购商家,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某团购商家未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督促税务部门追缴27万余元。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针对社区团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以点带面推动行业治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关注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为扩大消费提供法治保障。
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
据介绍,2022年,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0341件,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741.1吨,同比上升62%;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伪劣食品196.4吨,同比上升7.7倍;督促查处销售假药和走私药品539种共1.4吨;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药和走私药品200种共0.7吨。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坚持把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作为工作重点,2020年以来共办理相关食品药品领域案件31400余件。
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加大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针对抗(抑)菌制剂产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标签说明书不规范、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办理此类案件2400余件。
持续推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2020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全面梳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制度完善奠定基础。
据统计,2020、2021两年时间里,全国检察机关食药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200余件。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占起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案件占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99.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近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介绍,2022年,公益诉讼检察抓重点、抓大案、抓实效、抓拓展、抓素能,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新突破。案件结构不断优化。全年共立案办理案件19.5万件,新增法定领域办案数量稳步上升。
除了案件范围扩围,公益诉讼也在探索深层次体制改革。
胡卫列在2月27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各地检察机关持续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预防性公益诉讼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机制。
比如,针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难根治、易反复的特点,建立跟进监督、“回头看”等长效治理机制,妥善解决公益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以及刑事调解不适用且行政惩戒力度不足等问题。
逐步形成办案规范指引
2023年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哪些重点举措?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一是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指导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办案力度,破解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二是深化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协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推进行业诉源治理。
三是持续深化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研究提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
四是构建符合领域特点规律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框架体系,系统总结梳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办案规范指引,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进一步显现,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共识显著增强。社会各界关于专门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2月27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制定专门检察公益诉讼法,对检察公益诉讼职权运行的实体、程序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形成规范高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体系。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就建议研究启动编纂民事诉讼法典。他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在编纂民事诉讼法典时,建议采取总则和分编的模式,分编中应该包括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