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热议新版债券业务评价办法:监管风向趋严 A类券商竞争加剧

2023年07月23日 20:05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崔文静
债券评价指标由六类调整至三类,删除业务能力指标,更加凸显债券执业质量。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在《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发布仅20余天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日前再度发布债券相关重磅文件《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2020年,中证协曾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试行)》”)。与之相比,此次发布的《评价办法》进一步聚焦注册制下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内涵和要求,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优化,实现了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行为的全方位、全链条的监管评价。

证监会表示,《评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看门人”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上,原由发改委负责发行审核的企业债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目前正处于职责划转过渡期。此次修订的《评价办法》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并自2024年起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与此同时,相较于《评价办法(试行)》,新版规定还具有诸多亮点。比如,在考核重点上,淡化业务能力而进一步凸显债券执业质量;旧版评价办法中的业务能力指标被删除,重点突出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再比如,评价结果中A类券商比重降低,由原来的30%下调至20%,B类券商占比则由50%增至60%。

 

淡化业务能力,强化债券执业质量

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是《评价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今年两会上,原由发改委负责发行审核的企业债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4月21日,证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设置自公告发布起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证监会将及时向市场公告企业债券管理的整体工作安排。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仍处于过渡期间,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登记托管等安排未发生明显变化。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正处于过渡期,企业债券虽已纳入《评价办法》,但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2024年起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方正式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除在评价范围上纳入企业债券以外,新版《评价办法》对评价指标同样做出调整。调整后,将相对淡化业务能力指标,进一步凸显债券执业质量。

根据国金债券投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原试行办法下,证券公司能力评价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的人员与制度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和服务国家战略等六类。新《评价办法》以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三方面情况具体展开,将原制度人员、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等指标重组融入三方面,删除业务能力指标,并且优化相关指标计分依据和计分方法,更加凸显债券执业质量。

与此同时,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打分主体也发生变化。

过去,中证协是唯一评价主体。根据新版《评价办法》,中证协将牵头组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中国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工作。

 

A类券商比重下调10%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版《评价办法》的要求之下,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获评A类的难度加大。

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过去三类券商占比分别为30%、50%和20%。调整以后,A类占比降至20%,B类比重提升至60%,C类保持20%不变。

比例调整以后,A类名额减少,券商间竞争进一步加剧。由于此次评价办法调整淡化业务能力而突出执业质量,评价期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规模在行业中位数以上即可满足A类基本要求,但若因债券相关业务而出现较大风险事件则会直接无缘A类。这意味着,未来券商如果想要获得A类评价结果,必须把质量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在追求业绩的同时更要严把质量关。”某头部券商资深保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评价办法》的具体细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该保代的观点。在A类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四项基本要求中,除“评价期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规模在行业中位数以上”一项与业务规模挂钩以外,其余三项均与执业质量密切相关。

首先,评价期及评价期后因债券内控、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行政监管措施,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内控处罚处分指标得分为0。出现上述一条即无缘A类。

其次,评价期及评价期后因债券内控、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出现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终审)或者被仲裁机构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受过相关处罚处分的除外),出现其他引起市场重大负面舆情的情形。发生任意一条同样无法获评A类。

与此同时,伴随金融反腐被反复强调的廉洁从业亦为重要考评因素。券商投行一旦在评价期及评价期后出现债券业务重大廉洁从业问题,即使业务规模位居行业榜首,同样无法跻身A类。

为了业绩而牺牲风控,这是一些券商投行昔日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对风控的重视程度不够难免导致个别项目执业质量的相对逊色,为后续风险事件的发生留下隐患。随着监管通过《评价办法》等不断强化执业质量要求,将倒逼券商投行加强风控,提高业务质量。短期来看,可能会给部分投行创收带来一定压力;但长期来看,有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市场生态的进一步改善。”上述券商保代分析。

 

债券监管风向趋严

监管对于债券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不只体现在《评价办法》中,更显现在日常的券商罚单中。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8家券商因为债券问题而被监管点名。所涉问题可以大致概括为三类:

一是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轻者包括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重者则债券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合规风险,部门管理混乱,未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对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存在重大漏洞。

二是项目执行层面未尽职履责,主要体现为债券承销尽调不充分和受托管理履职不足。比如,在个别债券项目中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核查不充分,对审计报告中内容遗漏、数据错误等情况未要求审计机构补充或更正。再比如,个别债券项目未及时就发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三是工作规范性不足导致的较为低级错误。比如,个别项目报出文件存在低级错误。

“无论是《评价办法》中对执业质量要求的提高,还是债券相关罚单的频频出现,都彰显着债券监管风向的日趋严格,这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深有体会。”券商保代告诉记者。

国金证券投行相关负责人同样认为,目前债券监管风向整体趋向严格。具体而言:一方面,债券审核和监管机构的统一为加强债券监管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后续整合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力度、明确市场预期;另一方面,覆盖债券全周期的顶层制度设计为加强债券监管提供了体系保障,有利于全方位监管债券的整个流程。因此,债券监管趋严的趋势不会变化。

在全面注册制下,债券发行审核转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以往提高许多,加之后续持续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整体而言债券发行的难度并未降低。”上述负责人提到。

目前,债券发行监管体系仍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后续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和债券市场活跃度可从哪些方面出发?

在上述国金投行负责人看来可以从三方面着手:首先,设置更加科学的发行指标;其次,增加符合市场需求的债券品种;再者,加强针对市场主体不当竞争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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