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10月2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拟改进疫情报告制度,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王贺胜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新冠疫情也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十章115条,相对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多处修改。
2020年时任国家卫健委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就建议尽早启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并联动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在记者会上介绍,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二是,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机制。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健全疫情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
针对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草案提出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
草案还明确了疫情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
王晨光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介绍,我国已建立了传染病直报系统,基层医院可以将发现的病例直接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但这套直报系统是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上一次修订之后建立的,因此还没有写入法律。
草案规定,对及时发现并依法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经调查排除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针对完善应急处置制度,草案既提出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也强调科学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草案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
草案还明确,采取防控措施应当与疫情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
2020年时任国家卫健委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的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介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这在下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时要进行完善,补足法律规定的空白和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