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周报(第37期)|浙江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深圳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2022年04月19日 11:05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赵子健,索寒蕾
为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要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时政要闻

  • 国常会:优化外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决定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会议指出,为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要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一是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

二是加快退税进度。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精简退税所需资料,做到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今年将正常退税办理时间由平均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代办退税。

三是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研究制定支持海外仓发展、便利跨境电商退换货的政策。对守信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予以更多便利,对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等行为依法严惩。

地方行动

  • 浙江: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

4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在全省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并下发《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的通知》,坚决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畅通国内大循环,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整治以下四类行为:

一是,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

二是,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如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

三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如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行为等。

四是,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通过坚持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相结合,坚持反行政垄断执法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坚持破与立相结合,组织开展全省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交叉检查,依法查处各地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同时将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通过事前公平竞争审查和事后反行政垄断执法,纠正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同时要求全省积极探索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健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长效机制。

  • 深圳:到2025年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600家

4月8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措施。

《实施意见》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升级壮大过程中普遍需要解决的融资支持、创新支撑、人才需求等突出问题,提出到2025年,市场主体梯度梯队培育格局全面构建,活跃度进一步提升,实现进一步扩容提质。“扩容”方面,市场主体总量突破460万家,企业超过320万家。“提质”方面,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1.5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超过600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达到80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突破600家,世界500强企业增至10-12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万家,独角兽企业新增20家左右。

《实施意见》针对“个转企”“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六类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发展的特性需求,量身定制发掘寻找、孵化培育、扶持壮大的全链条机制,加大加强个性支持,让市场主体“生得快”“育得多”“长得大”。

第一类是积极推进“个转企”。《实施意见》针对性提出4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整合市场监管、规划国土、税务、社保等部门业务办理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实现一次办理、一站办理;促进转型企业平稳过渡,延续认可转型前各种荣誉、知识产权、经营数据等;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等。

第二类是扎实推进“小升规”。《实施意见》提出3条措施进一步壮大规模以上企业。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扩大“小升规”重点培育库范围,首次达到“四上”标准并实现稳定增长的,工业、服务业及批发零售企业均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新增规上企业稳定在库,市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当年新上规模企业。鼓励规上企业发展壮大,设置扩产增效奖励和股份制改造奖励,搭建平台推动新上规模企业与本地龙头企业加强协作配套。

第三类是深入推进“规做精”。《实施意见》提出2条措施,以更大力度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对入选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创新活力,建立促进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批向中小企业开放的公共中试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中试生产线并向社会中小企业开放。

第四类是持续推进“优上市”。《实施意见》提出3条措施,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打造全链条上市培育体系,依托“星耀鹏城”上市服务平台做好后备资源梯度培育,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辅导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企业、迁入本市的外地优质上市企业等分类分档给予奖励。优化上市企业后续服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反哺作用,对上市企业募资新增本地重大优质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上市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上市公司参与国企改革和国际化发展,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升级,重点扶持产业链缺失、高端品牌、高端技术等并购项目。

第五类是培育壮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提出3条措施,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旗帜”作用。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力争1—2年内完成认定,鼓励各区对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提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对首次达到“四上”标准的,在“小升规”有关奖励基础上增加最高10万元奖励。强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大型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提升全产业链创新活力。

第六类是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实施意见》提出3条措施,挖掘培育一批具有“硬核”科技支撑、爆发式成长潜力的企业。构建潜在独角兽企业发现机制,制定深圳市独角兽企业遴选发现指标体系,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优化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量身定制“服务资源包”,市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道。提供高效率多层次的融资支持,发挥千亿政府引导基金和百亿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创投机构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

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截至2021年底,深圳全市共有市场主体380万家,数量居全国第一,包括139万家个体工商户和241万家企业,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3万家,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1.2万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1万家,形成了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

典型案例

  • 珠海:二手房交易五项金融服务实现“只跑一次”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珠海市银行业协会联合推出“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五合一业务,实现买卖双方“只跑一趟银行、只交一次材料”即可完成还清原贷款、申请新贷款、解除抵押、二手房交易、房产抵押五项业务,让二手房交易省钱省力省时省心。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托在银行设置的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和已搭建的“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合并办理环节,运用信息共享、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大数据核验等技术,提供不动产登记与商业贷款“一站办理、一窗服务”。二手房买卖双方直接通过银行进行交易,向银行申请“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的同时提交纳税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买方银行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原业主的按揭抵押注销,同时新业主的按揭抵押设立、抵押放款手续一并办好。做到“只跑一趟、只交一套材料”即可完成还清原贷款、申请新贷款、解除抵押、二手房交易、房产抵押五项业务。

在资金监管方面,签订三方协议,保障交易安全。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在买方贷款银行抵押权首次登记完成后,从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将房款划转至卖方贷款还款账户,剩余款项再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解决“转贷”中卖方向原贷款银行提前还贷的资金来源问题。

2021年,珠海市共通过该模式办理22宗业务,不动产登记业务(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包含金融业务在内的二手房交易全流程由2个月压缩至2周。

国家营商环境报告——保护中小投资者

保护中小投资者,主要衡量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参评城市的中小投资者受到保护的情况,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

  • 最佳实践

根据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情况,参评城市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低成本的维权救济服务,提高纠纷处置效率;拓展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强化投资者保护;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积极推进投资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落地,探索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表现优异及优秀城市

1、优异城市

北京市、沈阳市、长春市、上海市、南京市

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杭州市、衢州市

福州市、厦门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

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

南宁市、海口市、成都市、西安市、银川市

2、优秀城市

天津市、太原市、晋城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

大连市、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芜湖市

泉州市、淄博市、烟台市、济宁市、洛阳市

黄石市、襄阳市、岳阳市、珠海市、东莞市

北海市、重庆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选取上海、厦门、福州、佛山、银川、长沙、西安、海口、郑州等9个城市典型做法,供各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学习参考借鉴。

  • 任务要求

任务要求一:及时披露信息

2020年:(1)基于疫情防控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强远程审计等替代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的运用,抓紧推进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2)上市(挂牌)公司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

任务要求二: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2018年:(1)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并与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连通,方便诉讼与调解在线对接。(2)调解组织充分运用“中国投资者网”等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并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做法。

2019年:(1)建设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根据地区纠纷类型和特点,在诉讼服务中心按需建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专业化调解工作室;支持工商联和商会组织调解涉企纠纷;鼓励建立以调解员、法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推广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健全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加强对调解人员培训、指导和管理。(2)推动建设应用在线调解平台。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加快各地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或者自建调解平台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对接,实现本地区解纷资源全部汇聚在网上,做到调解数据网上流转,为当事人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确认、分流、速裁快审等一站式解纷服务。

任务要求三:建立多元解决纠纷机制

2018年:(1)加强调解组织管理。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2)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确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建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和小额速调机制。(3)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2019年:(1)完善诉前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推进多元解纷文件,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健全完善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2)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建立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调解员组成的调解速裁团队。(3)完善“分调裁审”机制。普遍开展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探索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

2020年:(1)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2)先行审查权利登记范围,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情况下,确定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3)落实代表人推选程序,普通诉讼代表人推选遵循“先推选、后协商、再指定”的操作流程,特殊代表人诉讼则遵循“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

任务要求四:规范公司管理

2020年:(1)更新董事的任期和任命规定。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2)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等情形。在该等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注:该部分内容选自《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1》,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编著,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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