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严查互联网行业“二选一”与经营者集中,关注新型零售业竞争

2022年06月09日 21:18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张雅婷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开展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张雅婷 广州报道 “二选一”垄断行为成执法重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执法实现突破……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28件,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217.4亿元。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开展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仍是未来方向,平台经营者利用资本、算法、数据等方面的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值得继续关注。

同时,以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社区团购、网络餐饮外卖为主的新型零售领域,已成为众多互联网巨头竞争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同样面临竞争问题和规制挑战。

查处“二选一”,严审经营者集中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便利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竞争失序问题逐步显现,亟须加以规范。平台经济具有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明显特点, 竞争问题更为复杂,给反垄断监管带来较大挑战。 

《报告》显示,“二选一”垄断行为成为执法重点。聚焦电商、外卖等重点领域,执法部门先后查处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分别罚款 182.28 亿元、34.42 亿元,并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涉案企业全面整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后,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 34 家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一企一单”要求全面整改。目前,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基本停止,平台内商家特别是中小经营者获得更广阔发展空间。 

同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执法实现突破。2021年,执法部门严格审查涉及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40件,依法禁止游戏直播领域腾讯系虎牙与斗鱼合并案。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也是自《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第三起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释放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明确信号,对规范平台企业有序竞争具有重要示范引导作用。

同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腾讯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该案是自《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重塑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竞争格局。 

《报告》同时提醒,少数股权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是判断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关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判断是否取得控制权应当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平台经济领域投资并购存在大量少数股权收购情形,在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的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相当数量交易的收购方取得的股权比例都在 50%以下,但由于对目标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拥有否决权等因素,进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应依法申报。

新型零售业的竞争与规制

作为新兴市场,近年来的新型零售行业也备受关注。例如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精品电商、社区团购、生鲜新零售、在线商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即时配送平台、无人零售等。

《报告》提到,新型零售领域当前已经成为众多互联网巨头竞争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在部分细分领域,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占据较高份额,需要关注。相比传统零售行业,新型零售企业不仅注重整体规模的竞争,而且注重用户使用体验的竞争,其竞争要素更趋于多元,竞争强度也更大,但也可能会出现“赢家通吃”的迹象。

总体而言,新型零售行业市场竞争呈现出几大特点:一是价格竞争仍然激烈;二是市场集中度逐步提升,市场进入和市场退出均较频繁;三是科技元素的大量引入使竞争越来越靠创新驱动;四是竞争边界不断模糊,跨界竞争越发常态化。 

《报告》指出,在垄断协议方面,新型零售行业可能出现算法共谋、轴辐协议、独家交易、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以及最惠国待遇条款等垄断协议行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面,新型零售行业可能出现“二选一”、自我偏好、强制收集数据、大数据杀熟、平台封禁、低价补贴等行为违法风险较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方面,指定平台发放消费券和对零售企业的政府补贴等行为违法风险较高。在经营者集中方面,新型零售行业可能存在部分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同时,相关行业可能存在较多对具有创新技术的新兴企业的并购行为,需要关注上述行为可能对竞争和创新造成损害的风险。

为应对新型零售行业的竞争问题和规制挑战,《报告》从多个方面给出政策建议以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要更加强调对反垄断法多元价值和多元利益的动态平衡。二是考虑到平台垄断行为的破坏性以及不可逆性,要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规制,加强事前监管,并通过更加注重柔性监管手段和强化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三是在新型零售领域相关执法案例中拓展反竞争效果分析的维度,包括质量维度、数据和隐私维度、注意力维度等分析。四是在新型零售领域的并购行为中增强反垄断介入的主动性,完善对掐尖式并购问题的解决措施。五是为应对技术不透明带来的监管困境,有必要引入科技监管技术,强化对数字垄断行为的发现和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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