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建议统一制定《对外投资法》 完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

2023年03月06日 11:2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俊
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益,真正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统一制定《对外投资法》,界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保障,明确域外适用与管辖,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

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王俊 实习生 谭鑫 

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直致力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带来了不少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推进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益,真正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完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幕,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简述今年工作重点,其中包括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吕红兵此次上会也有相关提案,他建议统一制定《对外投资法》,界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保障,明确域外适用与管辖,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

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 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对待

21世纪:您一直在呼吁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对民营企业平等对待,据您观察,实践中仍存在哪些不足?

吕红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权威法律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党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二十大报告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高级政治保障。

但我们也发现现实中的落实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行政执法方面,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公信力还应提高,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亦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量基准也须健全。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推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重在“治病救人”,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值得关注并应总结经验、完善推广。

在司法环节,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文件,系统性强并具有针对性。但关键在于,上述司法政策应得到全面、精准的贯彻落实。

21世纪:今年您的提案有何具体建议?

吕红兵:一是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落在实处。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对于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应认真听取;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有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发生的,应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时,应严格适用条件,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得将此异化为变相羁押。继续完善合规必要性审查,优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专业人员库,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检察与行政、审判机关对接协调机制,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第二点,我认为要把责任追究机制落在实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安排相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在2023年开展一次有关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专项检查,督导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抽查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的民企刑案、人身羁押、财产查封,以及再审申请、合规制度试点等内容

第三,推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相关制度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法律上实实在在地落下来

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

21世纪:我们注意到,您今年还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破产保护制度的提案,是出于哪些考量和依据?

吕红兵:我们注意到,截至2022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共计1.69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高达1.14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没有相应的风险隔离机制,其债务系由其经营者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体工商户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面临无法清偿的大额债务时难以为继,更需要稳妥有效的市场退出和破产保护机制。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清理、有效退出和破产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安排相对缺乏。我国企业破产法已明确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破产法下的破产主体,且2022年11月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也未具体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市场退出问题。在实践中,立法部门规定不一、司法部门做法各异,亟需建立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破产制度。

在此背景下,我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设置有别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的特殊规则。破产申请主体可以是债权人。

就破产申请主体而言,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应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全部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

就破产原因而言,应区分个体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需要家庭成员均具备破产原因,才能确定个体工商户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破产债权确认角度,依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需要债权人举证个人债务用于家庭经营或该债务系基于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形成。

就破产重整而言,应当允许个体工商户实施破产重整,并参考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破产重整程序。

从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角度,对个体工商户破产中的违法违规责任人设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规则,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对外直接投资相关规范位阶低 建议制定《对外投资法》

21世纪:今年你提案建议研究制定《对外投资法》,有何考虑?

吕红兵:2022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9853.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2%。这是继202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首次位居全球第一、2021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流量和存量位列全球前三后,再次取得的难能可贵的成绩。

目前,我国尚未就对外直接投资制定单独的法律,主要还是通过相关部委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对外直接投资进行规范和引导。总体而言,这些相关规范位阶低,权威性不够;重管制,服务性较弱;滞后于形势发展,与时俱进适应性有待提高。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确还需要一部《对外投资法》,从而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机制,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

对此,我建议总结、梳理、整合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范,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通过此法律,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相关权限划分,规定监管原则、基本程序,定性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强化海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金融、外汇、保险、税收、基金以及人才保障支持措施,完善服务举措,界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保障,明确域外适用与管辖。以此部法律作为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揽全局形成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统筹: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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