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何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近年来的重要命题。在持续推出一系列工作举措后,今天(10月23日),最高检举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
并且,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会同有关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探索合规整改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
《意见》在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方面提出了若干举措。
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方面,《意见》指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依法该立不立的或者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常态化开展清理工作,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效果。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用好不起诉裁量权,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既要防止“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又要防止“一律从宽”“一放了之”。
《意见》还指出,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保障涉民营企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以及相关民事权利。准确把握涉企服刑人员假释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落实具体措施,依法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工作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推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防止执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经过2020年、2021年两期试点,2022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会上通报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81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527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2898家企业、610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136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意见》也提及,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会同有关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探索合规整改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探索建立合规整改行刑互认机制。
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常面临着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情况,特别是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生存。
高景峰表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往往存在较多法律风险点,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认定为刑事犯罪应当特别审慎。
此次《意见》指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当融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意见》表示,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既要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又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资金流向、行为手段是否异常等因素,客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准确定性处理。
此外,严格把握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犯罪认定标准。《意见》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以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涉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高景峰举例称,比如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又如,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尤为重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