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提高个人所得税捐献免税额度呼声再起

2022年12月31日 14:2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施行6年的慈善法迎来首次修订,12月30日起,慈善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备受瞩目的慈善免税问题如今重回舆论场。

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在一般公众眼中,谈及西方富人从事慈善,总会联想到因此会得到税收优惠,这其实是国际通行的慈善促进措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在分组审议时建议,草案起草过程中经过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其实已是第九稿,“还有一些大家呼声很高但是在协调中尚未达成一致的内容,没有能够写进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在分组审议时说,“应当对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捐献免税额度发出明确信号。”

政策支持不到位

“这次修法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慈善事业发展确实很滞后,我2014-2015年参加这部法律的起草、审议,2016年通过时看到了举国上下都高度关注,大家对发展慈善事业期望很高,但到如今好像没有太大发展。捐款统计也就是每年2000亿元左右,发展慈善组织的积极性也不高。”郑功成说。

郑功成认为,“造成慈善资源动员很有限和慈善组织数量不多的现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还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根本的一点是政策支持不到位。”

郑功成指出,在政策支持方面,草案还有不足,如个人捐赠的免税额没有改善,物资捐赠仅减免境外捐赠物资的增值税,对扶贫济困捐赠的特殊优惠政策仍无法操作,还有褒奖机制不健全等。

实际上,我国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经历了从鼓励个人到鼓励企业的转向。

有专家介绍,公益慈善事业涉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两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个人所得税的捐款免税额度是30%。

根据2018年修订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企业捐赠所得税减免额度是利润的10%。

“企业与个人之比是1:3,这种突出支持个人捐献的导向是非常正确的,是符合国际慈善事业发展大规律的。”郑功成说。

但根据现行企业所得法,企业捐赠所得税减免额度已提升到利润的12%。另外还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累计可达到36%。

“企业与个人之比现在已从最初的1:3变成了36:30,政策信号变成了更鼓励企业捐款,这显然不符合激励慈善捐献的普遍规律,更不符合鼓励先富帮后富的宏观政策取向。”郑功成说。

“现在在我国捐赠总量中,个人占比不到30%,大部分是企业,还有其他的社会主体,跟西方比是颠倒过来的,西方是个人占到70%多,机构或其他社会主体占20%多。我国的捐赠主体结构不合理,需要通过鼓励个人捐赠的一些政策来改变这种现状。”宫蒲光说。

宫蒲光建议,应当比照企业捐赠,准予个人捐赠超额部分向后结转两年,至少是一年。如果做不到向后结转一两年,也可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从30%提高到50%。

“个人捐赠都是将自己税后的个人所得拿出来捐赠,非常难能可贵,所以多一点税收支持完全是应该的。”宫蒲光说。

郑功成也建议,要允许个人捐款免税额度结转一或二年,以此发出正确的政策信号。

建议特殊优惠常态化

慈善捐赠其他的税收优惠还包括,脱贫攻坚期间实行了向贫困地区捐赠享受税前全额抵扣政策,以及在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中减免“三税两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前几年在脱贫攻坚中采取了对捐赠实行全额免税的政策,但它只是个阶段性、过渡性措施。”郑功成说。

宫蒲光认为,这在虽已脱贫但仍然属于相对贫困或者发展滞后的“三区三州”等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慈善捐赠活动中,应该成为常态化的特殊优惠政策,以体现对发展滞后地区第三次分配的政策鼓励。

郑功成也希望,法律明确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记得在2015年立法一审稿的时候是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来把‘税收’两个字拿掉,变成特殊的优惠政策。”

建议慈善信托同等优惠

草案充实了慈善信托新制度,包括系统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全面规范慈善信托运作等。

近年来,我国慈善信托数量及规模平稳增长。中国慈善联合会首次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

为什么要发展慈善信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欧阳昌琼在分组审议时介绍,企业家如果简单地把自己的财产和股权捐给受赠人,就会影响到他现在的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即企业实际控股权的问题。

“比如,企业家想把50%以上的股权捐出来做慈善事业,又怕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旁落,所以会有担心。如果通过慈善信托,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因此我觉得我们国家今后在慈善信托这个方面,应该有非常好的前景。”欧阳昌琼说。

宫蒲光介绍,慈善信托在西方是与慈善捐赠同样重要的慈善形式。在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缓慢,规模仅占整个慈善捐赠总额的1/40左右。

宫蒲光建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比照慈善捐赠执行。

“慈善信托不光是国外的经验,更符合我们中华文化。现在发展得不好,关键还在政策未落实,应允许其参照慈善组织享受相应的支持。”郑功成说。

建立慈善表彰制度

西方慈善捐赠与我国慈善捐赠另一个重要区别是,一些知名的慈善基金得到了很多小额的支持,比如10美元、10英镑左右的支持占到80%,巨额支持只有20%。

而在促进措施方面,精神褒奖可以起到推动全社会小额捐赠的作用。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要营造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的社会氛围,最主要的是社会认同和精神褒奖,所以我主张建立多层级、多元化的社会褒奖机制。”郑功成说。

“从国家、省、市、县、乡乃至社区,对行善者都应该表扬他,宣传他们的贡献,还要允许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及受益方对捐赠方、助人者给予精神褒奖,最终形成人人赞美行善的社会氛围。”郑功成说。

建议启动研究开征遗产税

慈善税收优惠还与遗产税相关。

郑功成建议,应尽快启动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税制。“未来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这是先予后取,也是放水养鱼,更可以为个人及家庭财富积累与安排财富去向提供长远的清晰的预期,这将奠定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制度基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培林在分组审议时也认为,在遗产税没有出台之前,也应该有一定的激励机制,比如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个人遗产慈善捐赠建立激励机制”。

有分组审议人员认为,草案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仍过于笼统和原则。

比如,第90条仅规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

欧阳昌琼认为,在慈善事业里面,哪些税给予什么样的优惠,应该在慈善法里面予以明确,否则还要等到修改相应的税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或者制定相关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在分组审议时也建议,具体减免税规定应该在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当中,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慈善法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慈善组织其他税种的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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