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一摇”花式APP开屏广告背后: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2021年12月21日 16:08   城市频道

APP开屏广告迎来“升级版”。继倒计时跳过、点击跳转等形式后,“摇一摇”就能触发进入广告。

日前,江苏省消保委通过官方公众号表示,当打开一些APP出现开屏广告界面时,只要稍有摇晃,就会自动进入广告页面。也就是说,当你在走路或乘车时出现摇晃颠簸,都有可能会触发“点击广告”的效果。

而百度、喜马拉雅、豆瓣、微博、虎扑等8款APP均被指存在这类开屏广告。对此,江苏省消保委表示,商家以误导方式诱使用户进入广告页面,变相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据了解,“摇一摇”开屏广告功能是基于陀螺仪、加速器等传感器实现的,而这些传感器在手机上的应用已非常广泛。但调取这些传感器数据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取得消费者同意、授权存疑,消费者个人信息能否得到保障也让人担忧。

对此,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虽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传感器数据属于个人信息,但能根据是否具有身份识别性来具体分析。“传感数据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主要看其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用户的真实身份,如果具有身份识别性,则属于个人信息范围,收集这种个人信息则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要事先告知用户并经过用户同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危险的传感器数据

江苏省消保委指出,APP“摇一摇”开屏广告功能极易触发,只要手抖或走路不稳就能触发“点击广告”的效果,被迫跳转打开广告相关软件甚至直接进入软件下载页面。

瞧这样的开屏广告多“贴心”,都为你省去手动点击广告的步骤了。“‘摇一摇’开屏广告在‘双十一’和‘双十二’期间比较多,很多广告都是跳转到电商平台或品牌官网。”江苏省消保委监督部主任赵鑫说,目前调查发现喜马拉雅、豆瓣等8款APP均存在这类开屏广告,但这类开屏广告有一定随机性,不是每个人或每次打开这些APP时都会出现。

以苹果手机为例,记者打开百微博、豆瓣、虎扑、喜马拉雅等APP虽然都有开屏广告,但都未出现“摇一摇”进入广告的情况。

对此,民间非企运营互联网安全组织网络尖刀安全团队创始人曲子龙表示:“不一定都出现,‘双十一’‘双十二’那个阶段会很多。按相关法律规定,APP获取手机任何权限都需要用户授权,并且不能强制使用,位置信息、蓝牙信息、陀螺仪都是基于硬件传感器获取内容,通过摇一摇功能强制用户观看他并不需要的广告,并且还恶意获取了用户的设备情况。”

曲子龙指出,陀螺仪本身是存在危险的,可以窃听用户对话,因为可行性不好,以前一直停留在“学术层面”。“目前没被重视,手机陀螺仪的用户授权,苹果也没单独作为权限开关,不像麦克风、蓝牙、Wi-Fi列在APP权限管理里。”曲子龙说。

记者也注意到,与照片、通讯录、录音等可自行开关权限不同,“摇一摇”开屏广告所依赖的传感器数据并不需要经过用户的授权。“不管什么形式的广告,按现在国家的法规,都需要用户授权,核心不是依赖什么技术。”曲子龙指出。

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手机APP开屏广告是一拨接一拨。

从开屏一拨3到5秒的广告,然后点击进入后又是一拨小弹窗广告,还有的广告“关闭/跳过”按钮伪装得极好,用户点了反而会打开目标APP甚至启动后台下载,令人防不胜防。

至于开屏广告的那些“伪装”着实让人惊掉下巴,微信红包、用户协议签订界面、手机网络设置、无网络服务提示等消息提醒都是开屏广告的“伪装”对象,而这种和系统交互高度相似的开屏广告极具迷惑性,为用户识别广告增加了难度。

今年7月,工信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业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应用软件启动弹窗欺骗误导用户、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等问题,包括弹窗整屏为跳转链接、定向推送时提供虚假关闭按钮等场景。

国家网信办也于8月27日启动“清朗·移动应用程序PUSH弹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治理正在取得积极效果。“摇一摇”式开屏广告的出现,也让大家看到了某些商家仍在耍花招、搞博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他说,“摇一摇”式开屏广告的做法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赵占领则认为,手机开屏广告模式在法律上算是一种灰色做法。“手机开屏广告本身和电视开屏广告比较类似,目前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但此前有判例认为应当给用户提供关闭的方式。”

那么,江苏省消保委直怼“摇一摇”式开屏广告会给行业造成哪些影响?赵占领表示:“现在还不好说,如果传感数据属于个人信息,当然可以禁止这么做。”据新华社报道,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摇一摇”开屏广告以及滑屏广告,是不在禁止之列的广告形式,建议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时要注意这一问题,应禁止各类变相诱导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从而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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