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季媛媛 上海报道 罕见病是一类慢性、多数不可治愈,且发病率很低的疾病。据《中国罕见病定义研究报告2021》提出的定义:将“新生儿发病率小于1/万、患病率小于1/万、患病人数小于14万的疾病”列入罕见病。由于其发病率低,相应医疗资源较为缺乏,对其诊断及治疗的研究也受到限制。
近年来在多方的持续努力下,罕见病领域日益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随着国家政策、法律等顶层设计逐步完善,推动整个产业快速的发展,可以说是“一年一变化”。那么,罕见病领域还有哪些未被满足的需求?
今天(2月28日)是第十六个“国际罕见病日”,阿斯利康中国副总裁、罕见病事业部负责人胡轶清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罕见病药物涉及到的领域包括创新药物的注册可及、诊疗系统的搭建、患者支付可及性的落地三个方面。近几年,很多罕见病药物享受了快速审评,甚至是有国外临床数据的可以享受免临床数据的注册条件,可以让更多国外的创新药物来到中国。而在国家的鼓励下,本土创新也是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与此同时,诊疗体系的搭建也非常重要。即使有了创新药物,缺乏诊疗体系的搭建,病人并不会被发现。
“在备受关注的支付问题上,现在确实有一些罕见病已经在医保目录上,但也有更多高值的罕见病创新药物并没有被医保目录所覆盖。这也需要企业与各方构建合作,推动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设。我们除了需要沟通医保,也会联合各个地方政府,将罕见病药物纳入商业惠民保。此外,企业的社会公益类的患者援助项目,以及很多的慈善基金也必不可缺,需要推动进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胡轶清说。
罕见病患者深陷诊治难题
罕见病的流行病学数据在世界范围内差异较大,世界各国对罕见病的定义各不相同。美国将患病总人数低于20万的疾病定义为罕见病;欧盟将患病率低于50/100,000的慢性、渐进性且危及生命的疾病定义为罕见病;日本将患者总数不超过5万人或患病率低于40/100,000的疾病定义为罕见病。
我国罕见病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罕见病流行病学数据相对缺乏,对罕见病以目录清单形式进行管理。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国家科技部、国家工信部、国家药监局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我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其中共收录121种罕见病。罕见病目录作为相关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持续动态修订增补中。
相比较之下,全球目前已知的罕见病超过7,000种。在以患病率来定义的5,304种罕见病中,有84.5%低于百万分之一。据保守的循证估计,罕见病在人群中的患病率约为3.5%-5.9%,全球受罕见病影响的人群有2.6~4.5亿。中国目前已知的罕见病数量大约有1,400余种。由于罕见病常常确诊困难,有大量罕见病被当作普通疾病治疗,或并未发现,实际的病种数量可能更多。据估计,中国的罕见病患者群体已超过2,000万。
在谈及“超罕见病”的诊治现状时,有临床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罕见病在临床存在三大难题:
一是诊断难。由于单病种罕见、临床症状缺乏特异性、病情呈进行性加重,罕见病患者长期面临早期识别和诊断率不足的难题,如何实现早诊断、早治疗,尤其是早诊断较为关键;
二是认知难。罕见病有它非常独特的特征,医务人员、大众、政策的制定者、疾病研究者需要在诊断方面加强对“超罕见病”的诊疗认知,加强对此类患者的了解,以及对该疾病的认知,不能用常见病、一般罕见病的用药概念去认知“超罕见病”;
三是保障难。解决罕见病患者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需要特殊的补丁政策来解决。因此,如何在整个防治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如何来调整大家的利益关系,共同维护这一群患者的贫困问题、诊疗问题、社会权利问题,也成为急需解决的方向。
灼识咨询经理刘宇琪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罕见病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已知的就有几千种,占到人类已知疾病种类近10%;但从人群上来说,罕见病通常指的是患病人数占总人口千分之0.65-1的疾病,罕见病的发病机制相较于常见病更为单一,因此罕见病药物的针对性也很强,如果单一病种患病率低,也就意味着单一病种药物市场需求量很小。
“但对市场化的企业来说,任何新药的开发都需要权衡研发投入、成功率和市场空间;我们目前对很多罕见病的认识仍然有限,同时药物研发周期长、临床试验入组难、投入大,尤其需求(可及人群)也很少时,很多企业没有足够的研发动力,即时成功获批,也只能通过高价获得平衡的收入回报。”刘宇琪说。
多方聚焦解决可及性难题
根据《2023中国罕见病行业趋势观察报告》,受益于利好政策,我国在罕见病药物品种覆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内药企也逐渐参与罕见病药物的引进、研发与仿制。基于《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国有81款罕见病药物正处于临床试验或上市申请阶段,其中46款药物为本土自主研发。
不过,由于罕见病药物研发成本高,临床试验开展困难,此前,海外的孤儿药很少考虑在中国进行申报,布局罕见病药物研发的国内药企少之又少。我国的罕见病患者曾长期面临“境外有药,境内无药” 的困境。
为解决罕见病患者群体迫切的用药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鼓励罕见病药物研发上市的政策举措,在丰富罕见病药物品种方面取 得了一定的进展。近5年,我国罕见疾病药物上 市数量呈现明显上升态势,但数量仍然较少。
截至目前,基于《第一批罕见病目录》,199种药物在全球上市,涉及87种罕见病;其中103种 药物在中国上市,涉及47种罕见病;其中73种药 物在中国上市并纳入医保,涉及31种罕见病。但目录外的高值药保障仍是患者用药可及的核心痛点,目前有16种罕见病的全部治疗药物均未纳入医保,其中13种药物属于高值药,年治疗费用多为几十万到上百万。
从国家到地方上,各方都做了大量探索为解决罕见病的用药可及问题,如医保目录动态调整、地方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新探索、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罕见病多层次保障等。
刘宇琪指出,国家医保的定位是基本医疗保险,其功能是“保基本”,需要符合广覆盖、普适性的特点,因此国家医保局会有价格上的底线,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的年治疗费用都没有超过30万元的。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倘若为罕见病做出一些特殊倾斜,可能在很多方面都会涉及不同程度的规则变化。
“围绕药物从早期研发、临床研究、审评审批到商业化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角度都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我国在罕见病领域相关的支持政策主要从2017-2018年左右开始推进,目前也已经在多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整体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多方共同结合中国国情做进一步的模式探索,在例如疾病定义、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的研发方式/方向、药品审评审批速度、已上市药物的保障方式/维度等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探索的。”刘宇琪说。
胡轶清指出,在保基本的基础上,可以从三方面来聚焦提升患者的用药可及性。一方面,考虑建立罕见病的专项基金,这一方面江苏1月份也出文,在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进行了先行试点,江苏已经把罕见病作为一个单独的专项基金列出来。国家层面上也呼吁,为罕见病的患者建立罕见病的专项基金;另一方面,建立一套专门的评价续约体系。很多时候大病种的评价体系并不适用于罕见病的临床价值以及价格的评判体系。我们希望呼吁针对罕见病发病率少、诊断难、能治疗的药物又比较少的情况下,能够建立一个单独的评价体系。包括每一次的大病种的药物每两年会重新谈判一次,这个可能不太适合于罕见病。
“由于罕见病药物研发成本高,患者入组也比较难,我们也希望呼吁政府,针对罕见病通过罕见病这一整套的临床体系的评价,是否能够适当地提高给付标准。除此之外,我们也希望政府能够进行更多的创新支付思考,比如引入商保,或者允许有经济条件的省份探索创新支付方式。甚至可以将企业纳入进来实施四方合作,提高创新支付能力。”胡轶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