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建议给生育登记“松绑” 取消结婚限制

2023年03月01日 16:21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钟雨欣
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释放生育潜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生育登记是我国生命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领域,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谢文敏今年将带来《关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提案》,建议给生育登记“松绑”,释放生育潜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受访者供图)

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根据各地的具体做法,夫妻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即可申请生育登记服务。只有经过生育登记,生育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的法律待遇,例如,母亲和子女享受相应的医疗、户籍登记、教育等公共服务。”谢文敏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道。

在此背景下,她将关切的目光投向了未婚生育女性、非婚生子女群体。“目前在国内相当多的省份中,未婚妈妈难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等。此外,非婚生子女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着落户难、上学难、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

在她看来,随着社会现代化、法治化、智能化进程加速,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现代化国家的国情需要,也是保证少部分人群正常生活的必要举措。“这并不意味着鼓励未婚生育,而是回归到生育事实本身,让未婚生育女性和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使其更好地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首先,从政策方面说,我国人口形势正面临严峻挑战。立足于我国国情,释放生育潜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是人口工作的必要举措。”她认为,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其次,谢文敏表示,应统一管理非婚生子女,让这一特殊群体在法治的环境里正常生活。

早在1950年,我国的婚姻法就承认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从1950年婚姻法到如今的民法典,法律规定在该问题上一以贯之。每一个孩子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她进一步指出,如果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合法地位,成为“法外之民”,游走在社会边缘,不能正常就学、就业,明显违背“人生而平等”的基本理念,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增加社会负担。

另外,谢文敏认为,随着当代环境变化,女性的婚恋和生育观也随之产生了改变。“在经济、身体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确实有女性希望不受婚姻的捆绑,通过生殖辅助技术来实现成为母亲的心愿。法律主动照顾这部分少数人群,是我国法治温度的体现。

“将生育与婚姻捆绑,这样的限制缺乏必要的正当性。如果单身女性有能力和意愿生育,进而组建单亲家庭,法律并无理由对其予以歧视或禁止。”谢文敏认为,每个想要生育的女性,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待遇。

因此,她建议:一、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二、切实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托幼、上学、就业等相关权益保护,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三、基层组织社区、街道、学校应该积极的介入非婚生子女家庭,给予帮扶保护,做好引导教育,不让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视与伤害。

多地调整生育登记制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以来,中央和地方不断释放积极信号,推进生育登记制度优化完善。

2021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推动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并提出完善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求、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等。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其中对于“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再次作出强调。

今年1月,四川省卫健委对2019年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新版《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引起舆论热议。

四川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修订后的《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

“四川的新规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社会的价值取向,也昭示了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的意义。”谢文敏在采访中说道。

实际上,在四川《办法》引起广泛关注之前,广东、湖南、陕西、安徽等省份已陆续出台优化生育措施或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等。

2022年5月1日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广东《办法》)正式实施。具体来看,广东《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明确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做了拓展,例如延续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等。

广东省卫健委发布的官方解读称,新的《办法》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优化生育登记,有助于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

提高生育意愿需要更多保障措施

在顶层设计层面,近年来我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育龄女性生育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仍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家庭生育意愿依然不高。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末全国人口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出现近61年来的首次负增长。2016年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当年的新生儿数量达到1846万。从2017年起,全国出生人口持续下降。2022年,我国新生儿数量仅为956万。6年时间,新生儿数量大幅减少890万。

“多重因素导致我国家庭生育意愿不高。”谢文敏分析道。

首先,在女性择业就业的过程中,生育是“绕不开”的话题。女性可能因此在职场中遭受歧视,影响职业发展。谢文敏在调研时发现,女性产后就业的形势不容乐观,常面临薪酬降低、晋升通道变窄等困境,家庭收入明显减少。

“男女平等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并且国家在完善生育配套措施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生育要经历孕期、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考虑到这些因素而对女性产生歧视,减少女性的职业上升机会,这样的情况常常发生。”

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要求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从顶层设计上为女性提供了保护。”谢文敏强调,女性在职场中如果遇到隐性歧视,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尽管目前的职场环境还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但这种现象在逐步地解决。 

另外,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的数量较少,婴幼儿托育面临困难。在现实中往往需要由家里的老人来照顾孩子,或者是特地聘请保姆。也有不少女性选择放弃工作,在家照料幼儿。同时,养育孩子的成本高,教育、医疗、住房等多方面压力因素叠加。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谢文敏曾提出需要多部门合作,加强生育社会支持政策。建议政府加快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同时减免生育女性的税费负担,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等。其他多位代表委员也曾提出相关建议,这些内容后来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得到了体现。

调整生育登记管理制度,是提升生育意愿、释放人口潜能的一个有益方向。但想要进一步提高人口生育率,还需要加强社会生育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措施,降低家庭的养育成本,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拓宽发放生育补贴的使用渠道等等,形成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谢文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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